
聯合國人全高專辦11日發佈一份有關緬甸言論自由狀況的報告指出,該國正在利用一系列定義不當的法律,對包括克欽邦、撣邦和若開邦在內的全國各地的獨立新聞工作者進行壓制。報告表示,“記者已經無法在沒有恐懼或偏向的情況下履行職責”。
人權高專辦表示,上週,兩名路透社記者瓦龍(Thet Oo Maung)和覺梭(Kyaw Soe Oo)由於報導緬甸若開邦針對羅興亞人的重大侵犯人權行為而獲刑,是尤其引人關注和令人震驚的例子。但人權高專辦的報告中還列舉了許多緬甸司法機關干涉媒體工作的案例。羈押和起訴新聞工作者及向其提供資訊的個人,顯示出緬甸壓制言論自由的普遍趨勢。報告表示,近年來,緬甸在電信、國家機密、非法結社、電子支付,甚至進出口以及航空器方面的法律,都被用來針對新聞工作者實施起訴和定罪。
這份題為《隱形的邊界:緬甸記者遭到犯罪起訴》的報告中提到,2017年6月,有包括三名記者在內的七人,因在北部撣邦,一個由當地武裝德昂民族解放軍(Ta’ang National Liberation Army)控制的區域內報導「禁止藥物濫用和非法販運國際日」的紀念活動而遭到起訴,被控違反《非法結社法》。在監禁67天後,起訴被撤銷。
報告表示,“《非法結社法》經常被用來將任何與少數民族武裝團體的接觸定性為犯罪。三名記者因報導與武裝衝突無關的活動而遭到起訴,表明緬甸軍方對任何有關少數民族武裝團體或非政府控制區域的獨立報導都極度敏感,認為此類報導超出了可被接受的範疇。”
在另一個案件中,兩名克欽邦浸禮會教徒在2016年12月因協助記者前往北部撣邦報導當地武裝衝突而遭到逮捕,以違反《非法結社法》和使用未上牌照的摩托車,違反2012年的《進出口法》而遭到起訴。在封閉羈押數週後,兩人最終獲刑兩年三個月。
報告指出,緬甸的《電信法》、《刑法》第500條,以及《電子支付法》中都包含有關誹謗的內容,實際上授予了個體私人以壓制言論自由的權利。2017年3月,新聞網站《今日緬甸》(Myanmar Now)的編輯瑞溫(Swe Win),由於在社交媒體上援引一位高僧的言論,稱在緬甸國內煽動種族和宗教衝突的僧人維拉圖(Wirathu)違反佛教教義,被一名維拉圖的追隨者以違反《電信法》為由提出起訴,目前案件仍在審理中。瑞溫向聯合國人權高專辦表示,案件漫長的審理過程以及30多次的出庭對他的日常工作帶來很大影響。
2017年,一支為土耳其國家電視臺工作的紀錄片拍攝團隊,由於使用無人機拍攝緬甸首都內比都的議會大樓而遭到逮捕,並以違反2012年的《進出口法》為由遭到起訴。雖然起訴最終被撤銷,但報告指出,這一案件顯示出緬甸政府“不擇手段”,使用任何可用的法律條款對關注緬甸關鍵議題的獨立報導施加阻礙,“是對言論自由權明目張膽的侵犯”。
報告同時提到,緬甸“政府和軍方將法律和法庭用作工具,發動壓制獨立新聞報導的政治行動”,而緬甸的司法機關則“未能維護遭到攻擊的個人獲得公平審判的權利”。報告指出,“所有這些案件都向記者傳達了明確的資訊,如果不進行自我審查,就有可能面臨起訴。”
報告強調,“鑒於新聞報導對於公眾知情權的重要性,這些施加給媒體從業人員的限制,對社會有著深遠的影響。”
聯合國人權高專巴切萊特表示,這份報告清晰地揭示了緬甸獨立新聞工作者所面臨的危險處境。“記者僅僅因為前往一個由武裝團體所控制的區域就鋃鐺入獄,個人僅僅因為從衝突地區向記者提供資訊就遭到關押,社交媒體上的一次發帖就有可能導致誹謗訴訟——這樣的環境對於該國的民主過渡很難說是有利的。”
巴切萊特呼籲,緬甸當局停止針對記者的法律和司法騷擾,並就可能被用來對合法行使言論自由權進行攻擊的定義不當的法律條款進行審核。【新聞來源聯合國新聞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