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5/31
前總統馬英九洩密案遭北檢起訴,二審遭高等法院判處四個月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12萬元,全案可上訴。對此,馬英九辦公室(31)日表示,馬英九已委任律師,針對高院判決諸多疏漏及違法之處,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並要求公開審理。
馬辦表示,本案關係總統一職如何履行憲法職務,上訴狀同時將請求最高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89條規定,開庭審理進行言詞辯論。
馬辦表示,卷內資料顯示,前閣揆江宜樺、前總統府副秘書長羅智強皆證實,102年8月31日與馬英九會面,討論前法務部長曾勇夫的政治責任與去留。但高院判決書卻說,「法務部長之去留,並非被告、江宜樺、羅智強等人當日討論之議題」,高院判決明顯沒有參閱卷證資料。高院未依證據判決,違反「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3項等規定。
馬辦指出,司法關說妨害司法公正,影響大眾的公共利益,但高院竟認定「全民電通更一審司法關說案」與公共利益無關,未說明為何司法關說不是國家重大事務也非公共利益。此認定違反經驗法則及社會論理,與審理洩密案的前七位法官的認定完全不同,有判決不需理由及判決理由矛盾之違法。
馬辦強調,刑訴法、通保法及個資法都清楚規定,若在公共利益等正當理由時,洩密不構成犯罪。【記者 陳亦真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