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通過刑訴法修正案 延長法院宣判期限

行政院會今(24)日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將「獨立審判」案件的宣判期限訂為2星期、「合議審判」案件的宣判期限延長為3星期;對此,行政院長賴清德表示,修正宣示判決的期限規定後,讓法院有更充份的時間審議,也助於提升裁判品質。

為了使合議庭有足夠的時間評議及寫判決書,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刑事訴訴法第311條修正草案,修正草案要點為:法官獨任審判的案件,維持2星期的宣示判決期限;而合議審判的案件,宣示判決期限則延長為3星期;並增訂但書,若案情繁複或其他特殊情況者,不在此限。

賴清德表示,此次修法可使法院有更充裕時間評議特殊案件,提升裁判品質。 【記者 陳亦真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