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藥署新制 重罰不實廣告

不實廣告影響民眾健康安全及消費權益,食藥署今(7日)實施食品廣告新制,對於食品廣告涉及廣告誇大,或導致身體健康受損害、致死,將按違規次數加倍罰鍰,累犯則可要求停業並廢止其食品業者登錄。

根據統計,光是2017年就有4647件違規廣告,共裁罰新台幣1.28億元,其中大多都是宣稱有減肥功效,或具醫療功效,這些食品業者的營業額高達數百萬、千萬元,但地方衛生局僅開罰10多萬元,平均每件僅開罰2萬7千多元,對業者而言根本不會有太大影響。對此,就有立委質疑食品廣告罰太輕,不過對此質疑,食藥署企劃及科技管理組組長許朝凱受訪時表示,現行「食安法」規定,食品廣告涉及不實本來就可以開罰4萬至400萬元,食品涉宣稱醫療療效可開罰60萬至500萬元。

為統一各縣市的處理原則,讓地方衛生單位有所依循,此次新的裁罰標準將按次提高基本罰鍰額度,如違規第1、2、3、4、5次,就分別以4萬、8萬、20萬、40萬、100萬元起算,另外,若有「行為人故意違規」及「廣告內容明顯引起民眾錯誤認知」的情況,則加權計算罰鍰金額,且依前開規定每一行為最高即可處新臺幣 400 萬元罰鍰。

新規定上路後,同一產品經主管機關裁處後,若再次違反廣告規定,並且在違規廣告刊播期間,該產品之銷售金額總計達新台幣1千萬元以上,或違規廣告使民眾產生錯誤認知,危害人體健康,以上情形得處業者停業一定期間;若該產品之銷售金額總計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或違規廣告使民眾產生錯誤認知,致人於死,則得處業者歇業、廢止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

至於情節重大者,如經裁處仍未停止刊播宣稱醫療效能的廣告,或是危害人民健康甚至致死。除不得再販賣、供應或陳列違規廣告產品,還必須於裁處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 於原刊播之同一篇幅、時段,刊播一定次數的更正廣告。【記者 陳亦真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