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修正 危樓未補強或重建最高罰30萬

行政院今(29)日通過內政部擬具的「建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全面強化建築安全管理,有耐震疑慮的建築物強制進行補強或重建,違者最高可罰新台幣30萬元,而且可連續處罰。另外也導入第三方專業團體機制,辦理施工勘驗及竣工查驗,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需經第三方專業團體查驗合格後,才可以繼續施工或核發執照。

台南和花蓮地震後,震出建築物倒塌或傾斜的危機。行政院長賴清德表示,鑑於國內老舊建物數量和比率不斷升高,建物耐震情形亟待加強。此次修法有其急迫性和必要性,請內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以回應各界對於居住安全的期待。

內政部次長林慈玲在會後記者會表示,建築法修法有三大重點,第一是確保新建築的設計及施工品質,並導入第三方專業團體審查機制,一定規模以上的建築物需由第三方勘驗及竣工查驗合格後,才能繼續施工或核發使用執照。

第二是針對既有建築物,強制改善耐震能力。目前規定民國88年12月31日以前領得建造執照的私有建築物,若是公眾使用(如電影院、商場等)、且樓地板面積1000平方公尺以上,或地方政府主動篩選有高危險疑慮的建築物,應辦理耐震能力評估。若耐震評估檢查結果為有安全疑慮需要改善,應進行補強或重建,未改善者可處罰6萬元至30萬元,並可連續處罰。

第三則是考量火災等公共安全,強制實施建築管理前的建築物,若供公眾使用,且一定規模以上、有營業使用者,應申請核發使用執照,若是未依規定申請使用執照,可處罰鍰2萬至10萬元。【記者 黎明曉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