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2/26
立法院26日三讀通過「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修正內容包括除二二八事件受難者本人可申請賠償外,未來受難者家屬也有申請賠償金的權利;此外,若受難者或家屬在給付賠償金期限屆滿後,因故未及申請,申請之年限可再延長4年。
「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自84年施行,歷經5次延長,最近一次延長已於今年5月23日屆滿,經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比對81年至83年間「二二八事件受難者親友申請登記及資料清查申請書」、97年取得之保密局史料及賠償名單等相關檔案資料,判斷仍有受難者未獲賠償,所以修正受難者或其家屬申請賠償金的期限再延4年,同時也修法擴大賠償資格,從受難者改成受難者或其家屬,皆有申請賠償金的權利。另外,為配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也將第八條因二二八事件所致,得受賠償的範圍之一「傷殘」用語修正為「受傷或失能」。
會中國民黨立委廖國棟提案,增訂受難者在二二八事件時遭受不動產損失,如受難者的土地、財物被政府沒收、侵奪也應納入賠償範圍,政府對受難者提出的財產返還申請,應有義務負起舉證責任,若經查證屬實,須將土地或財物還給受難者或家屬,但此提案經表決後未通過。
最後院會則通過民進黨立委所提的附帶決議,認為為了解二二八事件所致的不動產損失情況,以利之後研擬適當的處置及賠償機制,爰請內政部於本法修正公布後2個月內,針對二二八事件中人民被沒收或侵奪的財產提出報告,送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記者 蔡青芸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