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公布反間諜法實施細則

中國國務院近期公布「反間諜法實施細則」,細化對間諜行為的定義,同時也對2014年推出的反間諜法第39條:間諜行為以外的其他危害國家安全行為作出界定,外界質疑該細則在很多領域擴大入罪範圍,認為這是中國進一步對異議人士的控制及打壓。

中國在2014年11月提出反間諜法,經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替代當時的國家安全法。當時外界就批評,認為有關間諜行為的定義含糊其辭、模糊至極、給當局留下無限操作空間。

對此,中國國務院推出反間諜法實施細則,明確8項間諜行為以外行為即屬危害國家安全,包括組織、策畫、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捏造、歪曲事實,發表、散布危害國安的文字或資訊;利用宗教、邪教進行危害國安活動及製造民族糾紛,煽動民族分裂,危害國家安全等。

細則部分內容涉及境外人士,定義境外個人,為包括在中國境內不具備中國國籍人士,而境外個人有違反規定,擅自會見境內有危害國外安全行為或有重大嫌疑人士,也屬間諜行為以外的危害國家安全罪,境外個人被認為入境後可能進行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活動的,國務院國家安全主管部門可以決定其在一定時期內不得入境。陸委會副主委兼發言人邱垂正稱此法會影響中國人民與國際社會的交流、殘害國際人士的言論表達和宗教信仰自由。

據美國之音報導稱,該細則在做出了一些具體認定、省去了「以外」的同時,保留下了同樣令人不安的「其他」。如「其他專用間諜器材」、「其他出版物」、「其他相應證件」、「其他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等同樣含糊不清的定罪條件,使當局可以用間諜罪的罪名治罪任何人。

實施細則以中國國務院第692號令在中國中央人民政府網站發布,共分五章、26條內容, 從公布之日開始執行。【記者 成曉中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