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1/30

行政院院會30日通過「政治獻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包括收受政治獻金之資格(第2條),收受政治獻金期間規定(第12條),及網路公開會計報告書之全部內容(第21條)。
根據目前《政治獻金法》第12條,鄉鎮長參選人申報收受政治獻金的起始時間為以目前的任期屆滿前4個月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之前1日止,現新修正案延長為8個月。內政部表示,考量鄉鎮市長擬參選人選舉區的幅員範圍及服務選民人數,不亞於縣市議員擬參選人,故增列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及區民代表擬參選人於可收受政治獻金之範圍。
另外,此次修法之最大重點,內政部次長花敬群表示,依《政治獻金查核辦法》,監察院現行僅將政黨、擬參選人之「收支結算表」單一項公告上網,為了強化政治獻金透明度,未來將網路公開所有25項會計報告書,包括個人、營利事業、團體等各類捐贈收入之全明細供民眾監督,亦不需另請調閱。
行政院長賴清德表示,該次「政治獻金法」的修正除賦予直轄市山地原民區長及區民代表以保障其權益外,並將應公開於網路的政治獻金資訊,擴大至會計報告書全部內容,使資訊更公開透明,積極落實司改國是會議的決議。盼內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記者 黎明曉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