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監督國會 立院三讀通過國會轉播定頻

立法院21日三讀通過「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三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系統經營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頻道位置,提供頻道免費播送國會議事轉播,且不得變更其形式及內容,並列為基本頻道。

為落實國會議事公開透明、保障民眾知的權利,去年底立法院三讀通過「立法院組織法第五條修正案」,明定「除秘密會議外,立法院應透過電視、網路等媒體通路,全程轉播本院會議、委員會會議及黨團協商實況」。立法院現已提供會議訊號由公廣集團辦理轉播,並自第9屆第3會期起以專屬的「國會頻道1台」、「國會頻道2台」轉播國會議事。

為方便國民收看共同監督國會運作,民進黨、國民黨、時代力量及親民黨黨團參考法國、韓國等國會頻道規範,將國會頻道列為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之「必載」頻道,提出「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三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頻道位置,免費提供頻道,播送依立法院組織法第五條辦理之國會議事轉播節目,不得變更其內容及形式,並列為基本頻道,避免系統經營者任意將國會頻道下架或移動頻道位置,影響國民收視權益。

系統經營者若違反將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目前民眾可於有線頻道第123台、第124台,及無線電視第21台、第22台收看國會議事轉播。【記者 黎明曉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