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過中正一」遭控辱警 高院改判洪崇晏無罪確定

2014年太陽花學運期間,當時就讀台大的學生洪崇晏被控號召群眾「路過」中正一分局的,一審遭判處拘役55日;但高院認為,本案被控侮辱公務員部分,屬言論自由範圍,今(24日)天二審改判洪崇晏無罪,不可上訴。對於被告判無罪,台北巿警局上午表示,尊重司法判決。

2014年4月11日太陽花學運期間,洪崇晏、蕭年呈、撒丰安.瓦林及那(原住民族青年陣線成員)、陶漢(輔大學生)等4人,被控包圍中正一警分局,並辱罵時任中正一分局長方仰寧,而被判拘役55日,得易科罰金。高院二審認定侮辱罪部分為言論自由,改判洪崇晏及陶漢無罪,另兩人因妨害公務均遭判拘役,其中一人緩刑,全案定讞。

高院表示,此案並無證據顯示洪崇晏是首謀,也非發起人,現場也不是他指揮,拿擴音器的也不只洪一人;群眾聚集是為中正一分局強制驅離公投盟,並宣布對於公投盟日後所申請之集會均不與許可一事,表達不滿。雖然言論中夾雜具有輕蔑、嘲諷等貶抑性詞語和舉動,乃是為了喚起民眾注意之目的,顯然非屬單純發洩個人情緒。加上被告等人與方仰寧或相關員警無何私人恩怨,也非於案發當日遭強制驅離的公投盟成員,難認主觀上有何惡意。

高院也因此主張集會遊行法及警察職權行使法應做相關修正,警方、政府負責人應道歉、負責等訴求,指出中正第一分局員警及負責人驅離公投盟在立法院集會之行政處分乃違法、違憲。【記者 陳亦真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