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無罪但二審有罪不得上訴 三審救濟有望

監察院28日表示,刑事訴訟法第376條所定罪名不得上訴第三審,悖離公政公約的公平審判原則,是否侵害當事人訴訟基本權與違反無罪推定原則,監委王美玉、仉桂美已於本月26號立案申請調查,未來部分刑事訴訟第376條所列較輕罪刑上訴三審有望。

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2款訂定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包括竊盜、侵占、詐欺、背信、恐嚇、贓物等罪,現行規範被告一審無罪但二審有罪,三審不得上訴。也就是說上述案件的被告在地方法院獲判無罪,高等法院判定有罪之實,是沒有上訴最高法院這條救濟途徑的。

在大法官申請釋憲前,6月份司改國事會議第二分組討論時已論及為避免衝突式無罪改判有罪做出決議須先行修法,讓一審無罪但二審有罪定讞案件,像是過失傷害、竊盜、贓物罪等能夠有上訴三審機會。而一審二審皆判有罪,一審有罪二審無罪案子則不在此列。

本次釋憲源於民眾張宗仁因竊盜罪、陳彥宏因性騷擾罪,一審無罪二審衝突式改判有罪定讞,分別提出現行法律沒有訴訟救濟管道因而提出聲請釋憲。為此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表示此兩案均主張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2款是否牴觸憲法,因而併案審理。本釋憲範圍限第376條第1款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專科罰金案件,同條第2款提到的刑法第320、321條竊盜罪;而第3~7款二審定讞案件無法上訴三審。

司法院大法官28號做出釋字第752號解釋,認為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2款在一審無罪二審有罪未能上訴的審級缺乏,未能保障人民至少有一次上訴救濟機會,有違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基本訴訟權,於此違憲實況自752釋憲後、被告依法在上訴期限內得以提出上訴,待修法後方能適用上述新制。【記者 陳亦真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