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不支薪 雇主可處150萬罰鍰

大學新鮮人找工作掉入「試用期」陷阱時有所聞,勞動部表示,勞基法並未明訂「試用期」,一旦勞動契約生效,勞雇聘用關係均須符合勞基法規定,否則最高開罰100萬元,甚至可再加重5成至150萬元罰鍰。

暑假將近,又是學生打工潮即將開始之際,日前一位母親在勞動部臉書的提問引發網友熱烈討論。這位母親表示她女兒在找暑期工讀面試時,雇主告知試用期一週,沒通過就沒有薪水,詢問如此要求是否違法。

其實此種現象在就業市場並非鮮見,常見企業以「試用期」名義,給予較差的勞動條件,不少社會新鮮人為求能轉正職,再加上不清楚相關法令,導致常常權益受損。有網友也表示,如餐飲、服務業等流動率較高之工作,雇主幾乎都會表明「沒做滿七天,不予支薪」。有些甚至碰到雇主將薪水打折、無加班費,試用期儼然已成為某些雇主常用之剝削手法。

對此現象,勞動部勞動條件司副司長黃維琛表示,勞雇雙方雖可在不違背誠信原則下約定「試用期」,但工資、工時、休假等仍須符合勞基法規定,也應有勞健保及提繳勞退金;不僅應給薪,工資也須至少比照基本工資,除每天正常工時是8小時外,加班也應有加班費,休假也應為「一例一休」。試用期結束也不能隨意解雇勞工,雇主若認為勞工不適任、要解雇,除須依勞基法規定提前預告勞工外,也須依比例發給資遣費。

勞動部表示,有依照約定提供勞務,雇主就應該要支付報酬;勞基法雖未明訂「試用期」,可是一旦勞動契約生效,即視為勞雇聘用關係成立,均須符合勞基法規定,否則違者可開罰2萬至100萬元罰鍰,如果違規情結重大,甚至可再加重5成,最高可處150萬元罰鍰。雇主若心存僥倖,恐會吃下不小筆之罰款。【記者 陳亦真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