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拍板 同婚18歲可登記並適用夫妻財產制

同性婚姻相關法律益發周延!行政院同婚法治研議專案小組14日二度召開跨部會會議,會中決議同婚適用異性婚的夫妻財產制規定,且結婚要式也與異性婚相同,在兩位成年證人見證下於戶政機關書面登記才成立,訂婚及結婚年齡分別訂為17和18歲,並基於倫常規定旁系血親六等親內不得結婚 ,而「不能人道」之規定並不適用於同性婚。

同性婚姻法治研議專案小組召集人行政院秘書長陳美伶,於14日再度召集各部會討論民法中關於婚約、結婚和夫妻財產制等部分,針對形式或實質上的要件,研議是否適用於同婚。會中作出五項決議,第一,首先是同性婚姻財產制度部分,其可適用異性婚的夫妻財產制,意味著以分別財產制為法定財產制,若離婚、過世可針對同性伴侶剩餘財產請求分配;再者,民法中異性婚姻的結婚形式要件為登記制,並以書面與兩位成年證人見證下於戶政機關辦理登記,才具有效力,同性婚的形式要件也比照辦理。

第三,會中決議同性婚姻訂婚年齡為17歲,結婚年齡為18歲,而民法成年為20歲,故若未滿民法成年,結婚須有法定代理人同意,以保護當事人,若小於法定年齡或是法定代理人否決,婚姻得撤銷,與異性婚年齡規定稍有不同,對此陳美伶表示,建議異性婚現行法律訂婚男性滿17歲、女性滿15歲,及結婚男性滿18歲,女性滿16歲之規定,在未來可改為與同性婚姻相同,不論男女皆為17歲訂婚、18歲結婚,以符合性別平等。

第四,異性婚基於倫常和下一代健康問題,限制旁系血親六等親以內不得結婚,同性婚目前雖無自然生育,但仍舊基於倫常,沿用相同規定,旁系血親六等親內不得結婚;第五項決議為「不能人道,婚姻可撤銷」的規定不適用於同性婚姻,所謂不能人道是指異性間無法有性行為,因同性婚姻本質並不相同,此一規定並不適用於同婚,而此項法令近年來於異性婚而言也很少沿用。【記者 蔡青芸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