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3/24
台北地檢署偵辦前總統馬英九於擔任總統期間涉犯財產來源不明罪嫌案,調查後認為未涉有貪污治罪條例財產來源不明罪嫌之事證,爰予以簽結。
北檢針對民眾告發時任總統馬英九,涉犯財產來源不明罪,依總統當時月薪約新台幣47萬多元,年薪約為571萬元,當時行政院長陳沖於2012年在立法院接受質詢時表示,馬英九總統有提到他每月至少捐一半的薪水,依此計算被告合理存款至多只有285萬元。然而馬前總統於2012年每月存款高達48萬元,年度存款增加約576萬元,較前述合理存款285萬元超出291多萬元,因此被認為涉有財產來源不明罪嫌。
北檢日前以證人身分傳喚前行政院長陳冲,陳沖表示,當時因民間質疑軍公教年金問題沸騰不已,因此與當任總統馬英九討論高級官員捐薪水議題,當時馬總統並無明示「每一年」都會捐出超過總統薪水一半等語,後來核對與總統府2012年11月1日公布聲明大致相符;另外對於被控「月薪47萬、月存48萬」涉犯財產來源不明罪,檢察官也調閱其財產所得明細,發現馬總統於2010、2011年度平均月薪有52萬餘元。而監察院馬英九財產申報表存款項目明載,馬與妻子周美青在這兩次申報期間的8個月內存款,共增加388萬餘元,此結果雖與「月存48萬」相符,但屬二人共同存款,並非單指馬的個人存款。
再參酌馬英九與其妻子周美青於2011年度及2012年度2次申報期間之8個月平均所得近620萬餘元,顯高於告發意旨所稱被告8個月內增加之存款388萬餘元,自無所指財產來源不明可言。台北地檢署偵辦前總統馬英九涉犯貪污治罪條例財產來源不明罪嫌之事證,調查後查無具體犯罪事證,爰予以簽結。【記者 陳亦真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