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力義務被濫用 成為國稅局懶惰的藉口

由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研究中心、中華人權協會等單位於24日聯合舉辦「論稽徵機關法定義務之履行及違反的效果」學術研討會,以「稅法上二二八事件」的太極門稅務冤錯假案為例,探討稅法上之「舉證責任」及「協力義務」,針對實務上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納稅義務人協力義務的嚴重濫用,提出改革建言。

台北商業大學財政稅務系兼任助理教授蔡孟彥表示,協力義務要架構在「依法」的前提之下,也就是要有法律規定,不然會被國稅局拿來當懶惰的藉口。國稅局要納稅人提供的證據,一定是先由國稅局舉證之後,納稅義務人才有協力義務。協力義務應該是納稅人用來反駁稽徵機關調查的證據,比較像一個反證。法諺:「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蔡孟彥指出行政程序法第36條和行政訴訟法第125條分別規定行政機關、行政法院有職權調查義務,當事人負的不是「舉證責任」,而是「協力義務」。但為何當事人還會有主觀的「舉證責任」?是國稅局把「協力義務」給濫用了。以太極門為例,國稅局沒有盡到「舉證責任」,就說你沒有盡到「協力義務」,把「舉證責任」倒置給納稅人,然後接著就「推計課稅」。以至於這類型的稅務案件,納稅人不服的比例就會比較高。

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林天財表示,所有稅捐事實的發生,稅捐機關應盡舉證責任,才可以課人民的稅。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人有協力義務,當人民沒有盡協力義務時,在學理上,稅捐稽徵機關也不可免除應盡之舉證責任。但實務上,行政法院完全站在稅捐機關的立場,而沒有站在人民的立場,要求稅捐稽徵機關要盡舉證責任。他舉台中洋菇大王林天財為例,當時他因接受銀行的建議,以兒子名字開立銀行帳戶週轉資金,卻被國稅局擴大認定該帳戶中所有的往來資金全屬於給兒子的贈與,被認定逃漏贈與稅,處罰6億元,再加罰一倍,財產因此全部充公。但事實上,他只是將利息滾出來的錢,買債券送給兒子,充其量也只能罰這部分而已,這是台灣稅制上非常不合理、非常嚴重的問題。

理律法律事務所資深律師蔡嘉昇認為,協力義務的範圍因為沒有明確的法律規範,造成稅捐機關無限制的要求納稅人盡協力義務,要納稅義務人全力配合。而納稅人配合不斷提出資料之後,國稅局卻可以單憑懷疑,就全盤予以否認,違反比例原則。,此外「協力義務」更影響到人民的隱私、人身自由、財產權以及不表意的自由,已經構成權利的限制,應該要有法律的明確規定作為保障。而且「協力義務」違反的效果,並不是「舉證責任」的轉換,也不會因此減輕稅務機關的舉證責任。過度的「協力義務」已經侵害納稅人的權利,要考慮比例原則的適當性與必要性。國稅局在稽徵的過程中,之所以擴大使用「協力義務」,是因為要達到稅收極大化以及稽徵的方便性,因為可以用最少的資源課最多的稅。公務人員有所謂的圖利罪與瀆職罪,所以根本的解決方法就是檢討刑法的圖利罪,降低稅務人員觸法的可能性,才能達到依法行政。

外商銀行法規遵循處副總裁李俐欣表示,實務上,稅捐稽徵機關常以納稅人對自己的自我事實最清楚為理由,要求當事人盡協力義務,所以演變成納稅人要負擔舉證責任。她提到台北商業大學黃士洲教授觀察到,實務經驗上只要法院判決談到納稅人應該要負協力義務的案子,納稅義務人幾乎都是敗訴,對納稅人人權是非常嚴重的侵害。

李俐欣指出,太極門案在一開始國稅局就沒有自行調查,所有證據資料都是從檢調所移送的,連性質和金額全都照抄調查局,便以補習班名義對太極門推計課稅。甚至太極門刑事案件已判決無罪確定沒有漏稅,沒有違反稅捐稽徵法,認定敬師禮的性質是贈與,國稅局竟還不承認法院判決,98年監察院調查報告認定國稅局未依職權查明所得性質,證明稽徵機關在發單前後都沒有依職權調查,國稅局不反省自己,還把弟子上萬份的贈與書證和三審判決丟到一邊,且還睜眼說瞎話說太極門沒有盡到協力義務。她提到稅法學者陳清秀教授曾指出,協力義務有它的界線,不能夠無限上綱,應符合法治國家的比例原則。國稅局在86年到91年已經取得所有的證據資料,但至今仍要求太極門盡協力義務,令人匪夷所思。李俐欣呼籲稅捐機關能夠落實人權的真正保障,自我反省、自我約束,讓賦稅人權更向前邁進。【記者 洪小琥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