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資標準扣除額違憲 財政部:兩年內修法

一般上班族繳綜所稅,扣除額不能依照實際業務狀況扣除成本、必要費用,只能扣除法定額度,究竟合不合理?日前法官審理模特兒林若亞補稅案時聲請釋憲,大法官會議8日公布745號釋憲案,指出薪資所得只能扣除定額,不能將業務上的必要費用列報,違反平等權屬違憲;財政部對此表示此舉恐增加稽徵成本,但將依照大法官解釋,並參酌國外做法,研擬最佳改進方法,於兩年內完成修法,達成賦稅正義。

名模林若亞2006年在申請所得稅時,因不滿前一年的收入30萬元,全花在治裝費上,認為這是「執行業務所得」列舉、扣除相關必要費用,申報無須繳稅,卻被國稅局認定是薪資收入不得列舉扣除,遂於2012年向桃園地院行政訴訟庭打行政官司,當時的承審法官錢建榮認為所得稅法有問題,因此在2014年主動裁定「停止審理」,並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

大法官釋憲指出,在稽徵綜所稅時,僅准許一般上班族及軍公教等薪資所得者,所得稅扣除額只為定額,若其業務上的必要費用超過法定扣除額,仍不得列報;與前項不同的是,執行業務者像是律師、會計師等,則可以扣除業務上的必要費用,這造成了執行業務者、薪資所得者在賦稅上的差別待遇,大法官也認定違反平等權,實屬違憲,綜所稅中的薪資所得部分也應該以收入扣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作為課稅時的稅基,以符合租稅公平原則。

財政部表示,原本薪資所得採用定額扣除,並隨物價指數調整,而不是以列舉成本來扣稅,是考量到並不是所有薪資所得者都能將單據保留並記帳,在申報稅額時能一一詳實條列出來,而且薪資所得者全臺高達540萬戶,若每位都需要核實認列費用,將會造成蠻大的稽徵成本及訴訟成本;此外,現行的定額扣除額為12.8萬,一般受薪階級可列報的必要費用可能無法超過此額度,高所得者將較為受惠;但大法官釋憲仍立意良好,將使得一般受薪階級的賦稅更為公平,所繳稅額更符合實際業務狀況。

對此,財政部表示將會依照釋憲內容在兩年內完成修法,目前未來可能修法方向,除了將薪資所得者可列報必要費用外,也可由財政部訂定出一合理額度扣除,雖然在執行上有稽徵成本、訴訟資源增加的困難,且究竟何種費用可以認列必要費用、各職業所適用之標準是否有最高總額限制,都是未來爭議項目,但會參酌國外做法,並且與各界人士研擬後,訂定最完善的綜所稅法,合理分配國家的賦稅負擔。【記者 洪大成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