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5年「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通過後,中華民國政府增修多項法令,以期減少貪腐。2018年廉政署提出首次國家執行報告,2022年四月公布第二次國家報告,預計八月下旬再次邀請國際反貪腐專家來台灣審查。然而,對於財政部和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每年編列上億元稅務獎勵金、執行獎勵金,公務員執行公務有獎勵沒罰則,民眾動輒被要求補稅重罰,不動產遭強制拍賣,部份財稅官員難免沒有因貪圖獎金與績效而濫權導致違法的腐敗,但立法院卻背離廢獎金的民意,於2021年11月30日三讀通過「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第49條之1,新增檢舉獎金核發、標準及領取資格限制...... 。總統並於同年12月17日明令公布,顯見政府的稅制改革越改越開人權倒車,民怨四起,但在第二次國家報告卻隻字未提。本文認為,立法院若是能依循《反貪腐公約》,修改相關法條,即可消弭爭執,讓官員及人員都能依法稽徵繳納。
稅務獎勵金弊端叢生應予廢除
二戰結束後,台灣經濟蕭條破敗,政府財政極困難,實在沒有像樣的薪俸給公務員,於1954年仿《檢肅匪諜條例》設《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將罰鍰或罰金抽取一定比例,做為獎金發給有功人員。如此獎勵造成了不良副作用:為了獲得更多獎金,有些稅官把應稅金額灌水,結果和《肅匪條例》一樣,造成冤稅很多,引起民怨很大,抓到真的逃漏稅卻很少。
隨著台灣經濟現況改變,公務員的生活相對安定,用獎金彌補常規薪資,早已不合時宜,故而2003年朱星羽立委領銜提出廢除給在事人員的獎金,理由:「執行稅賦查核等相關工作,本為其份內職責,而若再領取獎金,似有不當之處。」2004年廖本煙立委領銜提案限縮給非在事人員的獎金,理由:「一、當初制定固有其時代背景及理由,但經過長時間之實施,已喪失當初立法意旨,許多公務機關已將其當為薪俸之一部分,而對於合理之薪資結構不思檢討改進,進而造成許多不合理現象…更甚者,許多查緝人員為獲得獎金,更常有擾民及違法之情事發生。」朱星羽提案和廖本煙提案在立法院很快就三讀通過。照法理而言,財政部應該依照朱廖兩提案來檢討合理之薪資結構才是,結果恰好相反,財政部把原來依個案抽成的獎金化為流入大水池的稅務獎勵金,前財政部長張盛和還高唱「獎金養廉說」。然而,稅務獎勵金並無法源依據,而是每年以預算形式送立法院審查,近年稅務獎勵金預算皆超過一億元台幣。民眾只能看到總額,對其分配細節卻無從得知,如此黑箱作業違反《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技術指南》之要求:「用以確定公共部門工資的方法和標準,應公之於眾」。
稅務獎勵金惹民怨 赫然驚見違逆反貪腐公約的提案
稅務獎勵金直接利誘稅官扭曲法律,開出不合理也不合法稅單,讓納稅人陷入朱星羽提案和廖本煙提案所描述的困境,累積出重大民怨,每年立法院在審查稅務獎勵金預算,都引起大批民眾在議場外抗議。然而,部分立法委員竟不顧反貪腐公約,大玩文字遊戲護航獎勵金,例如2019年王榮璋立法委員在院會說道「不是沒有法源的依據,而是沒有法律的授權」,這適足說明了獎勵金不合法,更明顯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6條:「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者,應即自行迴避。」,及第12條:「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再者,依《反貪腐公約》第五章,在如此不合法利誘之下而獲取的獎勵金,算是貪腐所得,應該要返還才對。但2008年財政部以無法源依據的「財政部稅務獎勵金發放作業要點」,用不同名目的獎金獎勵查稅;2022年度總預算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提案刪減財政部稅務獎勵金預算,但相關的所有提案,在執政黨反對及最大在野黨的漠視之下,全數沒有通過。眼看一些立委讓稅官巧立名目,以編列預算方式把貪腐的獎金合法化,這樣的立委根本是錯亂了自己的角色,沒有為民把關、為民喉舌,還值得人民信賴、還能代表民意嗎?
人民成提款機? 績效導向的行政執行績效獎勵金
行政執行績效獎勵金的形式也是仿效《檢肅匪諜條例》,是2002年法務部以行政命令《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績效獎勵金發給要點》明定「第三條:…按徵起金額總數1%比率計算總獎勵金之數額…」,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績效獎勵金發給細部規定》明定「第二條:每股個人績效獎勵金中,由執行書記官與執行員各分配45%,為其個人績效獎勵金,如此明定抽成比例,造成的反效果和抓匪諜一樣,被無限上綱到官員可以濫權剝奪人民的財產以自肥。以基隆市陳青旭案為例,他因未收到一萬八千元超速罰單,價值250萬元的祖厝就被行政執行了,若非獲得熱心學者、律師等救援,發現官員違法證據,恐又是沉冤難伸。類似案件不勝枚舉,已引發沖天民怨。
本末倒置權力失控 2007年行政執行署基層出現反省意見
執行績效獎勵金和稅務獎勵金一樣,是明顯的利益衝突,在施行五年後,反效果已然出現,基層湧現反省意見。2007年花蓮行政執行處執行官陳右唯在其〔行政執行業務推動與績效獎勵金之研究〕報告中直言:
「行政執行處的最終目標是為達成憲法第19條租稅公平的目的,獎勵金、績效及拘提、管收,都只是為了達此目的的手段,絕非行政執行的目的。現行制度卻以執行拘提、管收義務人的件數來評比執行官的考績,或使執行員得以因拘提人數而領取獎勵金,這種没有衡量拘提、管收必要性、合目的性的比賽制度,皆非正常法治國家應為的行為…這種制度利用人性懼怕被劃歸為劣等少數的天性,長期漠視少數的人群……僅僅為了分數濫行拘提,明知未達管收要件,未聲請管收卻以拘提送管收二十四小時的時間為理由,禁錮義務人,以逼迫義務人付錢。這樣的事情不但被鼓勵,還要求加碼……這些行為與默許的不作為是來自於一群受過法學教育、自詡了解法律人權價值的法律精英,其目的卻僅僅是為了個人的考績及長官們向上邀功的數字。」
藉口為國攬才 偏離憲法第19條
臺灣財經刑法研究學會理事長陳志龍以本質「邪惡」來形容獎金,從基層的稅務人員到高層「雨露均霑」,形成龐大共犯結構。根本是納粹時代的法條!此言值得政府反省與思考。
2020年10月29日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國稅局預算,費鴻泰立委認為現行稅務人員薪資低於民間,易被民間挖腳;要給獎勵金才好為國攬才。費鴻泰的意見,恐對社會現況真實面的了解有所落差,問題是以不合法獎勵金違逆了反貪腐公約之要求。《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技術指南》有明文指示:「薪酬水準或者薪酬確定性問題可能會引發一系列不可接受的行為,例如從抽出公職時間從事第二職業到易於受賄。「充分」的意思是,工資標準至少能使公職人員的收入滿足與其職位和責任相稱的生活開支,並與其他部門相似職位的收入不相上下。締約國還應確保工資標準與職業進展、資格和晉升機會聯繫起來。」這樣才能制定合理充足薪資,許多學者也認為稅務獎勵金制度適法性不足,且易生弊端,若公務員薪資真的無法提供「適當生活水平」,那就應該從《公務人員俸給法》去檢討改進才是正軌。
若獎勵金可以為國延攬優秀人才,為何這樣的「優秀人才」炮製了大量的陳年稅單烏龍稅單?為何納稅人痛不欲生而「優秀人才」卻爽領高額獎勵金?答案就在憲法第19條:「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也是在要求「政府依法律收稅」。收稅有兩方面,一是金額依法律,二是方法也要依法律,不能少收也不能多收,稅務官員必須依法稽核。憲法明白要求政府要收對稅,而不是收多稅,然而,獎勵金卻是按收取稅額或強制執行金額依固定比例抽成,是在利誘官員收多稅或超額強制執行,是在利誘官員偏離憲法意旨來自肥,這是違法的利益衝突,是貪腐的前奏。這種獎勵金,是把貪腐合法化、美名化,完全違逆《反貪腐公約》,必須立即廢止。依憲法前言:「…為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制定本憲法…」政府官員應該為人民謀求利益,怎能把人民當成獲利對象,藉獎勵金自肥?用網路流行語言來說,這是把人民當羊來剪羊毛,當韭菜來收割。何況,中華民國政府不是營利事業,營利事業用獎勵金制度來促使員工為事業賺錢,無可厚非,但是政府用獎勵金制度來促使官員剝削人民來自肥,又將憲法第 1 條:「…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置於何地?
落實反貪腐公約 應廢除稅務獎勵金及行政執行績效獎勵金
陳右唯在她的研究報告指出:「不應該容許任何人為了博取政績,漠視人民人身自由的比賽制度。」用稅務獎勵金的鼓勵,無形中形成稅務員之間的績效競爭,則濫權開單之弊端難免,以及行政法院的判決失公,行政救濟形同虛設,造成台灣稅單萬年不死,稅災氾濫、侵害人權。
《反貪腐公約》的宗旨明示:「腐敗行為非法轉移國家資金,從而削弱了缺乏資源的人所依賴的服務,如衛生、教育、公共交通或地方警務。小額賄賂增加了公民的負擔……腐敗會造成投資減少,甚至撤資,產生許多長遠的影響,包括社會兩極分化、不尊重人權、不民主的做法、用於發展和基本服務的資金被挪作他用……最重要的是,腐敗會破壞經濟投資的前景。幾乎沒有外國公司願意在多了一層『稅收』的社會投資。」更何況是被違法的萬年不死稅單糾纏,最後仍難逃被強制執行的結果,這就是台灣眾多稅災戶與部份企業遭遇的現狀。貪腐啃食台灣的未來,而《反貪腐公約》已詳列出拯救台灣未來的步驟,政府應全力落實、勇於檢討、勇於改進,修法廢除稅務獎勵金,以及行政執行績效獎勵金,讓公務員待遇回歸俸給法正軌,也讓國家各項施政回歸正軌,才是廉能政府該有的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