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失職者應負法律及賠償之責 杜絕濫權侵害人民權益

2025/08/04    文/李青/研發經理

高達84.6%和76.5%的民眾不信任法官與檢察官,由於我國《憲法》第81條保障法官「終身職」的關係,目前能淘汰不適任司法官的機制,除了內部職務監督及監察院依職權彈劾移送職務法庭審查外,主要就是透過《法官法》中「法官評鑑」與「職務法庭」運作的規定。要擺脫恐龍法官、吸奶嘴法官、行政法院被諭為「敗訴法院」的陰影。

法稅學者專家稱太極門冤錯假案就是法稅的228。228事件是發生在戒嚴時期 、太極門假案卻是發生在解嚴之後!國際專家學者也讚譽台灣為「亞洲民主燈塔的典範」,卻依然發生這麼不公不義的事情 !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第一條規定「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政府運用公權力,一定要充分尊重「人性尊嚴」,這是現代文明國家的表徵之一。目前,我們需要公平正義,更需要公正、公平的檢察權與司法權。尤其是杜絕檢察官的濫權起訴、上訴。速審法第9條的立法理由,與聯合國「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之精神相符,公正和公開審判與無罪推定原則,尤其是該條第3項第3款「受審期間不被無故拖延」之規定,目前已成為現代法治國家所依循的保障人權原則之一。

稅捐稽徵法第三十條賦予稽徵人員有調查課稅資料權利,有些不法之徒為貪圖獎金,而濫權侵害人民之權益;建議要制定「稅務人員法」,因違法失職造成侵犯人權之行為,亦應要負法律之責任及賠償之責。目前經濟不景氣,應把獎金拿出來充當國家建設,而不是一味地上下一起分獎金,糟蹋納稅義務人的辛苦血汗錢!人民的行政救濟是一條漫長且穩輸難贏的過程,多少百姓的人生歲月都斷送在這無法掌握的未來。政府告訴人民「司法為民」,要相信司法;不行的話,民還是可以告官來保障自己的權利,行政法院也是為民而設,然殊不知在官官相護的體系下,民告官根本就告不動,浪費時間,最終又回到原點,一點幫助都沒有,徒然浪費人民的生命財產!

法稅改革聯盟代表志工蔡小姐也分享她長期救援法稅冤案的心路歷程。在協助稅災戶的過程中,深感司法與稅法的不公不義,但她持續的動力來自於全民關注的力量確實能幫助受害者獲得平反。她詳述了著名的陳青旭案,陳先生因未繳納1.8萬元的交通罰鍰,唯一祖厝竟遭行政執行署違法拍賣,家人甚至毫不知情。幸得台大法律系陳志龍教授與「台大教授救援陳青旭聯盟」介入,才避免一家六口流落街頭。監察院對此案進行調查,指出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存在重大執行程序疏失,包括家中尚有可供執行的動產足以繳納罰款,且在行政文書作業上有重大錯誤,如查封筆錄簽名竟然是由不相干的人代簽、將兩天不同日期的筆錄記載在同一張,以及遺漏關鍵封條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