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一名清潔隊員,因將殘值僅32元的舊電鍋送給拾荒婦人,竟被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並判刑。明明情節輕微,卻因貪污罪的高刑度與缺乏彈性,被硬套進「非判不可」的僵化框架。檢察官即使心知不必如此,也因制度風險無法選擇不起訴,否則就可能被質疑瀆職。於是,本可用行政規範處理的小事,被推上刑事法庭,耗費司法能量,也削弱人民對制度的信任。
同樣荒謬的,還有109年桃園一起「兩包奶茶粉」案件。女子被控偷竊價值 50 元的奶茶包,檢方起訴後,一審判無罪,但檢方不服再上訴。全案歷時三年多,動用羈押、偵查、審判等完整司法程序,彷彿在處理重大刑案。結果卻是被告煎熬、社會付出高昂成本、司法人力被綁死,只為一件從頭到尾都不具重大危害的輕微案件。
更極端的是太極門案:從一審到三審全數無罪無稅,連監察院都查出檢察官八大違法,違反偵查不公開、違法搜索、凍結資產,僭越職權等,程序瑕疵遍布,但起訴與上訴仍「一次不缺」。這已不是追求正義,而是制度鼓勵「不認錯」。當公權力握有近乎無限的上訴權、卻沒有比例原則,司法程序就可能被當成壓迫工具,而非查明真相的手段。太極門案30年未能獲得公道,96年刑事三審判決確定無罪、無稅,竟在109年被國稅局與行政執行署聯手違法拍賣太極門修行聖地。各界專家、學者及國際人權領袖紛紛為太極門案仗義聲援,期待快快平反。
在台灣司法人權、賦稅人權被剝奪甚深,主要是執法者從未將人權放在心中,例如欠稅者已被處分「凍結財產」,再處分「限制出境」實是多此一舉,也沒有增加多少稅收,反而落人「戕害人權」之口實,這又豈是虛設「人權委員會」所能修法改善的。而其它又有多少冤案被可惡的執法者整得死去活來,虛度十數年、甚至數十年的黃金歲月,最後幸得無罪平反,可是這些執法者一樣是升官發財,連有的被監院調察要求法務部究責議處,也是沒事。不平的百姓只希望法務部發揮其魄力,在還善良百姓清白之餘,也要清查違法辦案的執法者,給予適當的懲處,不再繼續危害百姓。
台灣卻常見另一個景象:即便三審無罪、證據不足、瑕疵明顯,仍要層層上訴到底。彷彿只要放棄上訴,就等於承認辦案有誤。於是,「以防瀆職」成為最安全的理由,「一律起訴、一律上訴」成為制度默許的自我保護機制。
但司法資源不是無限的。一個清潔隊員為32元電鍋被推入重罪;一名民眾因50元奶茶粉走完三年訴訟地獄;更多人因程序拖磨而身心俱疲。台灣是否需要更明確的不起訴基準?是否應限制輕微案件的上訴?是否該引入比例原則,而不是任由嚴苛條文綁住所有人?面對這些荒謬的司法耗損,我們願意繼續忍耐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