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05/18 文/林七/襄理
政府在談司法改革,請先把重大違失的司法官員勇敢的吹哨揪出;也誠摯地呼籲立法院盡速展開審查司法改革新法,切莫再讓少數不適任法官、檢察官繼續啃噬司法公信力,讓認真的法官、檢察官冤受「恐龍」罵名,當然更不要再讓「官官相護」變成破壞「法官法」的毒瘤。
侯寬仁檢察官「知法犯法」,膽大妄為居然敢竄改筆錄,做最不好的示範,讓社會風氣敗壞還不知,這款的惡檢早就該轟下台了,怎可繼續留著危害人間呢?試問還有多少求助無門的冤案,讓心碎的人在長夜漫漫中哀嚎。政府要勇於認錯,速速全面清查冤案,不要讓枉法濫權官員逍遙於法外。台灣濫權起訴的現象較嚴重,故法官作出無罪判決的比例比日本高出很多,顯現台灣的司法人權被戕害很嚴重。過去曾有檢察官濫權瀆職,指揮各部會、媒體等協同辦案,用盡手段迫害被告。更可怕的是甚至長官不但沒有懲處他,反而讓他升官發財,這要如何獲得百姓對司法的信任;所以現在要司法改革,法官法除了敘獎外,也應要有懲處,甚至淘汰的制度。
官員怠忽職守而造成國家名譽受損、人民生命、財產損失,該由誰來負責?例如稅務單位接獲檢調單位移送之稅務案件,往往因顧及情治單位之威嚴,而捨棄專業之認定,枉顧人民的權益,因而做了不公正的處理。稅務本身是要依專業的衡量與認定,如果只顧及移案單位的權威,而忽略了百姓的稅務人權,如此更會招惹民怨。政府難道要等百姓被逼得走投無路,以死來表明他的心聲,才要重視人民的問題嗎?當行政機關發現錯誤課稅,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國稅局應主動撤銷原處分,這才是「依法行政」,實際上修法的動作好像是削足適履,仍是違背了憲法保障人民財產的本意。
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庭長陳志祥律師表示,要解決太極門案最好的方法就是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該法規定主管機關就可以撤銷,上級也可以撤銷,並沒有規定上幾級,換句話,上級可以撤銷,行政院長也可以撤銷。太極門案是一個人權問題,有關人權問題的基本法律,就是我們制訂的兩公約施行法,把兩公約的人權規定納進國內法,法官就有義務遵循。總統府設有人權委員會,還有很多人權團體具有公信力可以去調查,發現這個案件就是侵害人權的個案,不能因為法律設有5年的時效而不能提起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