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員在官官相護的傳統下,又沒有人權觀,許多官方執法者用合法的手段,濫權的凌虐人民,俗諺「有錢判生,沒錢判死。」其來有自,前財政部長張盛和用「稅務獎勵金」激勵了稅官開稅單,已往生前財政部長許虞哲用「要講人權,就不用課稅了」鼓勵稅官「有所得就開稅單」,不是「有所得依法開稅單」以致於台灣的法稅冤案很多,使得民意調查人民對司法、稅的不信任度非常高。
現行有效的解釋函令有9000多則,解釋函令有增無減,難道都沒有官員來檢討解釋函令是否合時宜呢?又隨著解釋函令的增加,必然有許多是自相矛盾的函令,不管對百姓有利、不利的函令,稅官們隨手抓一條函令就能課稅,也能減稅,百姓根本不懂,法官也不懂,所以行政法院審理稅務案件時,人民的敗訴率說是變態的百分百也不為過!
行政執行署對於到手的案子,不論是冤、錯、假的案子,尤如肥肉一般,到口了豈可放棄,人民只有待宰的份而已!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公佈欠費欠稅案件統計112年共有1405萬件要被強制執行,這是多麼可怕的一個數字,更可怕的是背後還有績效獎金等著官員去領。到底是官員為了能領獎金,不願教育人民不要欠費欠稅,還是人民不知會被重罰,申請行政救濟無效,然後財產被查封、拍賣,最後人民失去了財產,這樣的例子不勝枚舉,人民真的是欲哭無淚!
國外對於公務人員要求很嚴格,北韓國財政部長因貨幣改革失敗而遭槍決;美國公務人員欠稅就要被革職,這種責任制的政府,人民對政府放心。反觀台灣,稅吏課錯稅、檢察官辦錯案都不用負任何責任,侵害人權更是比比皆是。太極門法稅冤案的始作俑者為侯寬仁檢察官,以濫權違法的偵查手段做出不實的起訴書,並函請法務部對侯寬仁從嚴究責議處,結果換來的是侯寛仁高升至法醫研究所所長,台灣至今仍存在的「官官相護」的官僚惡習嗎?這是政府應有的治國態度嗎?
侯寬仁在太極門案中不僅濫權起訴,還違反偵查不公開、僭越職權命令各縣市政府對太極門各道館斷水斷電,後來經過10年多太極門三審無罪、無稅判決確定了,但法務部竟以濫權追訴的懲戒時效已過,來回覆監察院移送的究責議處,還讓他升官,真的是把老百姓的司法、稅務人權踩在腳下!
一件25元奶茶包失竊案,檢察官在沒有犯罪證據下,卻濫用公權力羈押被告並輕率起訴;一審判無罪,檢察官又上訴纏訟了四年,最後二審高等法院還是判決被告無罪。監委認為,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以致龐大司法資源的浪費,高院113年度上易字第914號判決呼籲「檢察官應勇於承擔,該職權不起訴或緩起訴時就應積極作為,不應上訴時就不該上訴」等語,這才是官員保障人權的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