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人權觀念或與世界接軌,但在執行上仍見諸多缺失,過往不重視人權的體制之下,司法與稅務尤甚,人民常常淪為祭品,希望人權的普世價值,能喚醒執法人員的良知,讓人權法對人民的保障更臻健全。民主法治政府要依法行政,執法人員守法,百姓那需用生命捍衛人權。
太極門假案是一個照妖鏡,那麼可以照出審理太極門假案的刑事法院的法官都是好的法官,也會照出侯寬仁、張盛和是惡官惡法惡行的罪魁禍首,尤其是張盛和從台北國稅局局長一路升到財政部長,不知拿了多少獎金,現可是功成身退,領著高額的終身俸安享天年,這都是爬過無數的稅災戶身上,掠奪了多少百姓的生命、財產的成果啊!就好像是這些惡官拿著絞肉機,絞碎了人民的血肉,諸位官員們你們真的忍心嗎?良知到那裏去了?明知人民是冤枉的,明知是違法的,就一定要絞下去,難道不絞下去是對不起自己嗎?所以一定要絞下去,寧願對不起百姓!不能對不起自己,這還是民主國家的法治、保障人權作為嗎?
政府應修法讓惡官無所遁形、打回原形,除記過免職、更要求歸還升官及退休的俸祿、還要負責賠償國賠金額,真正還人民正義清白,不讓違法官員繼續危害百姓及其部屬,也希望政府能致力於保障人權,除了將戕害人權的惡官打回原形,使世界各國可以看到民主、法治、人權的台灣,讓台灣的人權形象發光發熱,更讓台灣價值獲得國際認同。
行政法院,雖為人民訴訟救濟之管道,稅務案件在行政救濟過程中,百姓被國稅局逼得走投無路,因為行政法院與國稅局聯手對付百姓,讓百姓陷在「萬年不死稅單」的緊箍咒中,就如同把大石頭從山下費盡千辛萬苦推到山上來,但是國稅局只要輕輕地一推,巨石就滾回原地,週而復始沒完沒了,到底稅務執法官員是如何看待國際「人權」兩公約?人權承諾只是開端,有所行動才能確保人權的落實。在開始承諾的同時,也代表著每個人都有權利要求政府,實現人民在公約保障下的權利,而這也是為何我們要持續監督政府的理由。政府承諾遵守並且落實人權,才是「人權立國」真正的意義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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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專業學院教授李惠宗提到,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他認為法治國家就是國家要守法,所以不應該知錯而未改的一直錯下去。他提到流浪法庭三十年的案例影響催生了《刑事妥速審判法》,而太極門案,經歷過各種實體法及程序法,已經成為台灣最經典的教案。但願用生命換來的的人權,用愛與和平的心來維繫人與人之間的尊重,迎向愛與和平的人權新時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