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官員不依法行政,濫開的稅單,造成烏龍稅單滿天飛,行政救濟又失靈,「惡法」人民要先繳三分之一的稅款才能申請復查,否則就任由國稅局宰割,竟然立法院接受財政部建議「維持原條文」,國稅局違憲留惡法戕害人民,立院竟然同意幫兇財政部,讓人匪夷所思。
反觀行政法院,雖為人民訴訟救濟之管道,稅務案件在行政救濟過程中,因為行政法院與國稅局聯手對付百姓,讓百姓陷在「萬年不死稅單」的緊箍咒中,讓法稅改革聯盟等團體無法認同;就如同把大石頭從山下費盡千辛萬苦推到山上來,但是國稅局只要輕地一推,巨石就滾回原地,週而復始沒完沒了,到底稅務執法官員是如何看待國際「人權」兩公約!
許多來自國外的宗教人權專家學者認為太極門人權案是一個重要的宗教自由人權案件,需要用轉型正義的概念進行平反解決。轉型正義是一個國際上先進的民主國家的精神,它強調政府應對過去犯下的錯誤負責,並提供救濟措施給受害者和他們的家庭。太極門案件涉及的信仰自由和人權問題,必須以透明、公正的方式進行調查和處理,並提供可以真正保護人民的適當的行政救濟。
辦案要講求證據,侯寬仁偵辦手法卻是三番兩次製作不實筆錄,企圖對嫌疑人羅織罪名或導致錯誤判決,曾多次與侯檢察官交手的律師直言此人堪稱「慣性偽造筆錄的累犯!」監察院指侯寬仁不當濫權偵訊的案件不只一件,是有不當行為檢察官中最顯著的一位,其令人嘖嘖稱奇的事蹟,被列為「第三屆監察院人權保障工作彙總報告」之重大人權保障案件。
法院的設立是為了維護人權,而不是維護官權。如果只是為了維護官權,最好的辦法是沒有法院。行政法院幫行政官員背書,這樣還不如沒有法院。法不足以自行,即使法院判決確定,如果明知它連事實認定都完全錯誤,以致必然適用法律錯誤,這樣的確定判決即使透過再審程序都無法獲得該有的救濟時,不禁要問:這還是公平法院嗎?看完2024年8月2日中高行111年度訴字第122號判決,令人非常懷疑中高行對稅務案件的處理,對得起人民付出的納稅錢嗎?
德國聯邦財務法院院長Prof. Rudolf Mellinghoff曾分享德國財稅法院制度,該院不僅是審理案件還要發揮納稅義務人權利保護的功能,確保納稅義務人不會因為稅務機關錯誤解釋稅法,而讓納稅人權利受到侵害;當納稅義務人訴訟之聲明有理由,亦即系爭稅捐行政處分具有違法事由並損害納稅義務人之權利,財稅法院原則上應撤銷該稅捐行政處分及前置程序之裁決;財稅法院關於撤銷處分之法律上判斷對稅務機關有拘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