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權利就有救濟 應有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

2026/05/19   文/林殊/規劃師

戒嚴時期司法很嚴苛,尤其對人權保障,幾乎無法論及;解嚴之後,百姓已能爭取自身的權益了,然在司法上仍有很大的進步空間;一旦檢察官鎖定目標後,再加上有些檢察官為求辦案的有效性,主動透露辦案情節於媒體,媒體一貫偏向檢方的報導,跟著檢察官一起辦案,更甚者,可用檢察官的一句話寫成一大篇的文章,把白布都染黑了,讓當事人難逃「有罪在身」,一段時日,大肆炒作之後,更是烙印在身,全民已用「有罪」的眼光跟著「未審先判」。

指標性案件是85年政府以宗教掃黑為名進行的政治整肅,檢察官侯寬仁製造的「太極門假案」,試圖抄家滅門,演變至今30年尚未獲得真正平反,這個源頭就在行政院轄下的法務部,檢察官侯寬仁造假一手主導,稅務員史越生配合作偽證,最後行政執行署竟然在土地沒有完成鑑界的情況下急忙拍賣人民財產,承襲台灣白色恐怖時期整肅假匪諜的手段,國家暴力根本是換湯不換藥。現行有效的解釋函令有9000多則,這恐怕也是破紀錄的變態數字。解釋函令有增無減,難道都沒有官員來檢討解釋函令是否合時宜呢?又隨著解釋函令的增加,必然有許多是自相矛盾的函令,對百姓有利、不利的函令,稅官們隨手抓一條函令就能課稅,也能減稅,百姓根本不懂,法官也不懂,所以行政法院稅務案件,人民的敗訴率加上勝訴又被重開稅單的比率說是變態的百分百也不為過!

基於「有權利、就有救濟」之原則,人民權利遭受侵害時,必須給予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以獲及時有效救濟之機會,此乃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參照大法官釋字第396號、第574號、第653號解釋、111年憲判字第七號判決,以及《公民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條第3項規定。

國立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特聘教授黄俊杰提到,太極門這個指標性案件如果能夠解決,國內外的人民便會對台灣的稅制環境有信心。台灣應該締造一個讓人民可以誠實納稅的環境,重要的前提是法要具有可預測性與明確性,政府的施政要有可遵循、可預測性,每個人可以得到真正的人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