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稅追追追》誰才是繼承人?稅局一紙認定 讓人倒賠兩千萬

 

誰才是繼承人?繳了遺產稅卻領不到半毛遺產,稅局一紙認定,讓人倒賠兩千萬;被繼承人死前兩年內的贈與要課稅,卻沒有區分贈與動機,變成認真照顧者要被課稅,漠不在乎者不必被課稅,孝順者吃虧,不養者得利,這是在「懲罰奉養者」嗎?這則令人心痛又錯愕的新聞,再次暴露出台灣遺產稅制度的荒謬。一位洪小姐因姊姊過世留下1.6億元保險金,竟遭國稅局認定為繼承人,被課以2,180萬元遺產稅。她原以為繳完稅後便能領回保險金,結果保險公司卻說,「妳不是受益人,錢不能給妳。」最終,她一毛未得,卻要倒貼兩千多萬。這不是虛構情節,而是真實發生在台灣的法律悲劇。

國稅局認為保單屬於被繼承人財產,應納入遺產課稅;但保險公司根據契約原則,僅認保單上的受益人OOO1間「某禪寺」。於是出現荒謬結果,國稅局收了稅,錢卻由他人領走。法律各說各話,夾在中間的洪小姐卻成了最大受害者。這起事件凸顯出制度的根本問題,國稅局只重形式認定,不問財產實際去向。洪小姐既非受益人,又未取得財產,卻要為「未得之財」承擔重稅,明顯侵害財產權,也恐違憲。

有位失智的陳媽媽(化名)由5名子女長期照顧,自103年起聘僱三位看護與一名廚房幫傭,每月支出12萬元。陳媽媽109年過世後,兒子申報遺產稅,主張其中400萬元為扶養費,另924萬元為母親借款。然而國稅局援引民法「子女有奉養義務」為由,刪除借款扣除額,結果反而讓盡孝者多繳了80萬多元稅。付出照顧還要被課稅,這種「奉養反成懲罰」的現象,豈非令人心寒?

再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親屬的財產,應併入遺產課稅。原意是防堵臨終前的人為脫產,但實務上卻未區分贈與動機。例如父母基於感謝照顧而給子女金錢援助,也被視為課稅對象;而對父母漠不關心的子女,因未受贈,反而免稅。結果變成「孝順者吃虧,不養者得利」,對家庭倫理與互助精神形成長期侵蝕。

洪小姐的案件揭示出,若稅制只憑「誰名下有資產」就課稅,而不看實際得益者,最終只會製造冤屈與不信任。政府若繼續以「誰方便課就課誰」的心態運作,勢必動搖人民對課稅正當性的信任。

呼籲主管機關正視現行法規的盲點,儘速推動「實質受益人課稅原則」,讓真正取得財產的人負擔稅務,而非將責任強加在未獲財產的家屬身上。我們期待一個兼顧正義與理性的稅制,讓納稅人成為信任國家的公民,而非無力招架的受害者。顯然,財政部國稅局最拿手的利用解釋函令來課稅,那表示9000多條解釋函令可以作廢了,財政部國稅局,也可以作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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