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的個人良心自由協會,把太極門的案例,放在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的47會期,標題為「濫用稅制迫害少數宗教心靈團體已成全球的問題」,他們覺得一個政府用稅制的手段來迫害一個宗教團體是非常不能接受,因為宗教信仰是受聯合國的人權宣言所保障的,讓他們也看不下去。其中,英國的Alex表示,台灣難道是兩個國家?為什麼法院的判決結果,稅務機關不理會,法院也無可奈何。歐洲的人權法庭以及美國的法院也表示,世界各國不可以用稅收的制度來迫害宗教信仰的團體。
稅務冤案陸續不斷,歸納就是租稅不公平、行政救濟制度形同虛設。稅務機關明知是認定事實有錯誤,但是稅務機關或行政救濟機關,用非常綿密的法令組織及非常嚴苛的程序要件,把它卡住,等於把人民的權利架空了!人民的行政救濟是一條漫長且「穩輸難贏」的過程,多少百姓的人生歲月都斷送在這無法掌握的未來。政府告訴人民可以告官來保障自己的權利,然殊不知在官官相護的體系下,民告官根本就告不動,徒然浪貴人民的生命財產!
對百姓而言,稅務獎勵金是「萬稅之源」,稅官可以自行認定百姓的所得性質來開單課稅,之前名模的執行業務所得被稅官指為薪資所得是為典範,幾乎所有的冤稅案都是稅官把「有所得要依法繳稅」擴充為「有所得要繳稅」,把課稅最高原則「依法」二字拿掉,就變成稅官用稅單來戕害人民的了,難怪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統計112年全台已超過1405萬件欠稅欠費待強制執行,這當中有多少是冤稅案呢?
針對國際人權兩公約,司法院若認為無此修法之必要,是否就違背國際兩公約的精神意義?還是公部門毫無人權之觀念?過去多次談到人權時,政府都很明白70%的侵害人權行為都來自於公務員,司法與稅務更甚,這樣的事實卻一直未見改善,尤其是賦稅人權,嚴重侵害人民的生存權、財產權等基本人權。希望法務部洞悉刑事訴訟法被告在法律上沒有訴訟救濟的管道,而有違兩公約的精神,人權的保障就要真正去修法以符合國際的腳步。
台灣稅制亂象叢生!「法稅不彰是國家發展的絆腳石」,太極門81年度假稅單,行政機關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自行撤銷更正!針對被監察院列為台灣重大人權保障指標性案件的「太極門假案」,太極門不僅贏了訴願、行政訴訟,108年國稅局已將80年、82~85年度稅單更正為零,基於行政一致性原則,同樣事實、相同證據及課稅方法的81年度稅單亦應撤銷,況且,81年度稅單竟然在尚未等到刑案判決確認所得性質,行政法院就搶先做出枉法判決,造成司法體系的互相矛盾與荒謬,實在令人匪夷所思,行政機關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自行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