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對違反國際人權兩公約,要求司法院進行修法!但是進度極為緩慢,甚至還稱一切都是依法,近10年來簽署兩公約的批准書後,曾經要求政府部門兩年內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制訂法令、修正或廢止及改進行政措施,然而實際效果並未彰顯,國內進行修法也如牛步,這個攸關台灣兩千三百萬人的權益,難怪會認為政府只是在作秀而已,並沒有真正落實國際人權兩公約。
監察院調查太極門案指出侯寬仁檢察官八大違法,認為檢察官嚴重侵害被告權益、函請法務部從嚴究責議處,但「法務部卻沒有處理」拖過了時效不了了之;監察院功能無法發揮,無疑是忽略百姓的人權,監察院是否能有效行使監察權,迫在眉睫。監察院本就被賦予必要時,對偵查案件有明顯問題的,都可以進行調查,這本是監察院職責所在。結果是僅供參考,沒有執行,監察院職責應繼續追蹤執行結果。
太極門案經歷四位總統都未平反,顯示是相關官員們欺騙了總統與人民,是為了獎金還是國庫,相信是為了獎金,因為發現許多案子從發生到結案,被不同的單位剝了好幾層皮了,送到國庫時所剩無幾,可能只剩骨頭了。請政府正視這些單位怱視人權、凌虐人權的事實,懲處這些違法官員,還太極門清白與正義。
政府簽署了兩項國際人權公約,只因台灣的司法、賦稅人權被侵害已久,不期待人權能提昇與世界各文明國家相同。尤其是司法人權,希望法務部能帶領全體檢察官用專業、用心、尊重人權來辦案。不管國稅局是否開錯稅單,民告官老百姓要走漫長的行政救濟,人民要行使訴訟及訴願權,就要先繳稅單的三分之一,才有資格進行後續訴願及訴訟程序的執行;這種武器不對等從一開始就藐視人權的做法,只能說是人民行使訴願權利的荒唐行徑,在其他國家並沒有如此荒謬的做法,與國際人權兩公約背道而馳,卻自以為是王法而不自知。國稅局簡直無法無天,權力超越院會及國家元首,人民相當弱勢及可悲,基本人權薄弱毫無縛雞之力,只能任由稅官宰割。
台灣政府於98年將國際人權兩公約納入國內法並定期接受國際審查,事實上政府並未遵守。太極門案就是一個典型例子,政府透過濫用稅法侵犯宗教或信仰自由(FORB),侵犯兩公約包括免於歧視的自由。76年台灣解除戒嚴,正式宣布宗教信仰自由;96年台灣最高法院刑事庭宣判太極門無罪、無欠稅,掌門人洪道子博士及其共同被告因被不當羈押獲得國家賠償。太極門案是「轉型正義」的代表性特殊案例,妥善解決太極門人權迫害案,對受害者進行補償。濫用稅法侵犯賦稅人權,應懲處違法官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