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稅追追追》執法者犯錯要為自己過失負責 天理難容

 

曾轟動ㄧ時的陸正案,案件還在審理當中,但被告已被羈押二十二年。當年辦案的檢警人員因用不法的手段逼供刑求,在案子未定讞前就有多名已經遭到彈劾懲處、判刑確定。反觀太極門案,監察院提起要對當年辦案檢察官侯寬仁究責議處,其辦案的八大缺失遠超過陸正案,卻讓法務部、高檢署用時效已過來搪塞平民百姓,很典型的本位主義以及「知法犯法」,百姓怎會信服呢?包庇違法的官員,昧著良心幹戕害百姓人權的勾當,令人髮指。

109年美國喧嘩一時,警察執法過當導致黑人佛洛伊德死亡,最後將支付約81000萬台幣和解金;也有一案法官審理中痛斥瘋狗警執法過當,警察濫權的下場是因對開車者痛毆16拳,判賠約新台幣4200萬元,並須服刑一年兩個月,執法者犯錯必為自己的過失負責,天理難容。

太極門案侯檢察官仗恃「公權力」,從不反省自己起訴的案子定罪率很低;再加上膽大妄為居然敢竄改筆錄,做最不好的示範,讓司法人權蕩然無存,這款的惡檢早就該下台了,卻還能繼續升任法醫研究所所長,繼續危害百姓呢!盼國家能真正給予人民的是公平正義的社會,透明公開化的行政處事。台灣的法稅人權跟國際人權距離有多遠?司法與稅制的改革腳步為什麼牛步化?

當行政機關發現錯誤課稅,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國稅局應主動撤銷原處分,而不是讓人民千辛萬苦透過訴願來自立救濟,「即使法律不修正,也能這麼處理」,不要老是拿著惡法來搶奪老百姓的財產,而這惡法實際上,已違背了憲法保障人民財產的本意。歐美民主人權國家多是20%-30%的罰鍰,1倍以上的罰鍰已是很重的處罰了,而台灣卻是高達 2.5倍罰鍰,恐怕是全世界最重的稅務處罰了!國稅局以判極刑的心態對付百姓,就是強奪百姓財產。

法治國家應該依法行政、司法、立法,但我們真的是法治國家嗎?課稅要按法律納稅,國家也應按法律抓漏稅,所以人民面對不合法的課稅,是可以拒絕不納稅。國家的違法或不當行為,應該可以依法訴願,讓人民可以救濟,但現況卻是要先向原單位申請復查,還要先拿錢出來才可以免除被強制執行,這很奇怪!人民才是主體,卻剝奪人民救濟權利。

課稅一定要回到平等原則,相同的事情要做相同的處理,不同的事情才做不同的處理,而太極門案明顯受到不平等對待,本質從民國55年成立迄今沒有改變,卻僅有一年要課稅,為何因為一個檢察官的濫權,案件到現在沒有辦法解決,顯然是制度出了問題。許多法官都是剛畢業就考上,因沒有社會歷經,全依循機關說法判案,建議法官應把心打開,重新學習,才能幫助國家轉型正義成功,平反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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