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國政治家富蘭克林曾說:「人的一生有兩件事永遠逃不掉,死亡跟繳稅。」馬克吐温更是最一針見血:「國稅局跟製作標本唯一不同的是,標本製作完,好歹把皮還給你。」換言之國稅局挖空了肉,最後連皮都不剩。台灣特有的萬年不死稅單,不僅讓稅務行政救濟制度形同虛設,連象徵社會正義最後一道防線的法院也失去定紛止爭的效能,嚴重侵害國際人權兩公約所保障有效救濟的基本權利。監察院於民國111年5月針對萬年不死稅單提出「萬年稅單侵害賦稅人權案」的調查報告,要求財政部應盡速解決萬年稅單。司法院於今(113)年9月提出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以下簡稱稅審法),引發產官學各界高度關注,究竟稅審法能不能終結萬年不死稅單,全民須一起來關注。
執法人員憑良心行事 行政程序法就能解決萬年稅單
真理大學法律系主任暨法稅改革聯盟發起人吳景欽教授指出,造成萬年稅單的原因非常多,不管是國稅局、財政部、司法院甚至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每個環節都出了問題。「為何行政法院不敢直接撤銷稅單?」吳景欽直指,法官理應站在中立第三者做裁判,但司法院卻把行政法院法官當成是行政官,還在考慮若直接撤銷稅單會不會影響核課期間而不能再向人民課稅,完全站在稅捐機關的角度,沒有站在人民的角度設想。
前高雄國稅局簡任稽核黃坤光提到,行政程序法是行政法的基本法,含括了所有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精神,只要法院、稅捐機關真正認真執行行政程序法,所有被冤枉鉅額課稅的案件都可以解決。他認為稅務案件的行政救濟過程,是在審理稅捐機關核定內容是合法或非法,以及數額是否正確,若每個相關人員都能秉持良心執事,就不需要疊床架屋。
金融業從業人員余坤達指出,萬年稅單的主要成因,是因為行政法院不自為裁判,總是發回稅務機關,命稅務機關再做適法的處分。稅審法號稱是要解決問題,雖草案第29條第2項規定,行政法院的法官應撤銷原處分並有權可以重新調整稅額數字,明確要求法官「自為裁判」並訂有相關的配套措施,但接著第29條第3項及第4項卻規定,如果行政法院認為「自行計算稅額數字的工作太過繁重、案件查明有困難,或把案件發回給稅捐機關查明比較適合」,都可以發回稅務機關「重新計算」或「另為處分」,等同放任萬年稅單一再復活。建議刪除縱容萬年稅單的條文,才有機會解決萬年稅單的亂象。
稅審法過度強化協力義務 違反不自證己罪權
吳景欽教授認為,稅審法規定的當事人協力義務簡直是回到戒嚴時代,日本憲法、美國的增修條文都直接把「不自證己罪權」入法,台灣從大法官解釋到後來憲法法庭,這也都是不成文的憲法原則。
前新北市記帳士公會蔡維杰理事長舉實例說明,協力義務經常是因執行者執行過當造成侵害人權狀況。許多稅務員都是善良且非常守法,但多數則是受到財政部績效要求,導致強課了不該課的稅,才產生可憐的稅災戶,但也有少部分人員因為良心,不願意屈從長官績效要求,長年只做行政事務卻升不了官。政府必須好好檢討為何在台灣體制,有些好人受到冤屈迫害。
余坤達表示,之前最高行政法院判例中,只認為租稅案件本稅的部份人民有協力義務,但稅審法卻納入租稅處罰也要盡協力義務,違背「不自證己罪」的法則,明顯違反人性。刑事訴訟法第95條跟第181條明確規範,當事人不自證己罪,更無協力義務,為何行政訴訟的稅審法草案如此大開人權倒車。
余坤達指出,稅捐稽徵法第30條第1項及所得稅法第83條第1項第2款已賦予稅務機關在特定條件下,有權要求人民盡協力義務。若稅捐機關證明納稅人有逃漏稅,則納稅者對有利於自己的事實,應負舉證責任。所以,若稅務機關開立稅單的正當性無法取得法院認可,自應依證據判稅務機關敗訴。
稅審官任用資格 明顯違反人性
蔡維杰理事長認為,稅務涉及法律、會計、財務等各方面,即便非常資深的法官,也不見得能在短短幾十個小時訓練後,就非常懂稅而能做最終裁判,所以才會想設稅審官。目前稅審官資格跟當時納保官設置一樣,有球員兼裁判的嫌疑,很資深優秀的稅務員觀念就是稽徵機關的思考模式,如何馬上當了稅審官就轉換思維,而能公平公正審理稅務爭訟,明顯違反人性。蔡維杰質疑從資深的稅務員轉換為稅審官,會遇到許多同僚老同事所開的稅單,有辦法打臉嗎?能否公平公正裁判?他建議稅審官設置組成必須再作調整跟考量,不然有可能又會變成侵害納稅人權益的稅審官。
吳景欽直言,當初納保法就說,因法官稅務專業不足,所以幫法官上課取得稅務專業法官證書,就可解決問題,結果稅審法又說要設稅審官幫助法官。稅審官還要曾當過稅務官員8至10年以上才有資格,這些人就是人民要告的對象,卻找這些人來參與審判。
針對司法院以智財法院的技審官為例,而設置稅審官。余坤達指出,智財訴訟雙方多是民與民,稅務則是官跟民,智財訴訟牽涉技術問題,較易用客觀技術判評,但稅務牽涉稅金,民與官的力量極度傾斜,資深稅務員長期沉浸在國庫主義至上的醬缸思想文化,之後還要回歸原機關,不可能做出不利稅務單位的決定。余坤達提到,實務上甚有納稅者尋求納保官協助後,反而被課更高的稅金。他建議應該排除稅務人員,從精通稅務的相關從業人員中選任,才能維持稅審官的中立。
台灣的稅審官應參考美國納保官制度
國際人權觀察員Hans表示,稅審官借調自稅務機關後又回歸,顯有利益衝突,擺明球員兼裁判。美國的納保官成功促成稅務改革,美國《納稅者權利法》(以下簡稱《納權法》)核心精神在避免官員因利益衝突而威脅納稅者,也促使官員能依法徵稅,並公正客觀的制衡運作。《納權法》明文禁止國稅局以收稅成績來評估個人績效,也禁止為所屬人員訂立收稅目標或配額,若官員以查稅稽核威脅納稅者,將立刻被解職,明確杜絕官員違法課稅的道德風險。
美國的納保官專職專任,完全獨立隸屬於納稅者保護廳,有績效評估、人事預算及升遷管道,納稅者保護廳每年須直接向國會提出統計分析報告,就是要藉著國會的力量制衡國稅局,使其不得濫用公權力。美國納保官就任前兩年及離職後五年內,都不能擔任國稅局稽徵單位公職,就是避免「球員兼裁判」的利益衝突。Hans建議台灣稅審官的設置機制,應參考美國《納權法》,保持官員客觀中立,才能獲得人民信任。
專家學者建議稅審法應多方修正
蔡維杰理事長表示支持稅審法,但稅審官的組成要調整,而人民協力義務範圍必須要做更具體的規範,不能有侵害到人權,必須確實能夠終結萬年稅單,立法院則必須朝保障人民的角度來訂定稅審法。
黃坤光談到,民國90年開始實施行政程序法,106年實施納保法設立稅務專業法庭,目前提出稅審法,可看出司法單位有在自省檢討。而行政程序法、納保法等現有法律實已提供保障機制,但因稽徵機關未落實執行,導致法律形同具文。他認為稅審法須增訂條文,以維護依法課稅和公平課稅原則,即若違法及不公平課稅,即應撤銷稅單。他認為,絕不能容忍將「多課稅」視為績效的風氣,濫開稅單,為短期升遷或個人利益而違背法律與良心,這是害民且不可接受的。 他希望每位公務員都能堅守崗位職責,實踐公平正義,而不是利用公權力做出違法或損害人民的事。立法與執法者也應記住,他們的責任是服務人民,而不是為體制失誤背書。
吳景欽提醒,當年納保官就是借調稅務機關的人,完全無法保障納稅人。制度本身有問題,法官不是萬能,但可藉由鑑定制度、還有專家參審制度補強,設法讓兩方的武器對等,這樣僅需要修改行政法院組織法即可。
推計課稅機制過於偏頗 明顯有利稽徵機關
黃坤光認為,很多稅額核定以追求最高稅收為目標,卻忽略了市場運作規則,結果造成了不合理的稅負。如存貨無法銷售,仍被核定為已獲取最高利潤,甚至對虧損企業課徵不實稅額,完全違反經濟常識與公平原則。再者,推計課稅的機制過於偏頗,如將收入按市場最高價核定,成本則按最低價核定,不平衡的做法完全偏向稽徵機關。此類不當核課常導致納稅人很難提出有效救濟,造成嚴重的不公平。他強調稅務制度改革,應回歸依法課稅與公平原則,而非僅為便利稅務機關而設計。
為何全世界只有台灣才有「萬年稅單」的怪現象?
李念祖律師曾於理律法律事務所舉辦法治稅制系列研討會中直指,行政法院法官沒有終判的權力意識,只有秩序意識,把「撤銷另為處分」當作基本動作,造成全世界只有台灣才有的「萬年稅單」現象,並對現今行政法院心態提出強烈的質疑:「打完行政訴訟還可以重新調查,這要行政訴訟制度幹甚麼?」
李念祖也指出萬年稅單的矛盾點,如果原處分是100元,復查決定是98元,行政法院判決只撤銷復查決定98元,卻不撤銷原處分100元,難道是要人民打贏了行政訴訟,卻要付更多稅嗎?這樣道理不通。「司法思考行政機關做的對或不對,是從保障人權角度;司法尊重行政,並不是行政權所做的事情,司法不能裁決。」李念祖認為,司法機關最值得做的是判斷行政機關到底對不對,最重要的功能是保障人民權利,不然根本不需要行政法院,我國法治國家權力分立就會化為烏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