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制是公務員違反工作紀律,追究法律責任的制度。法治民主國家需要謹守程序保障,然而懲戒的目的,仍是在究責。我國的憲政體制下,究責的目的則是為了公權力的被害人。監察院、司法院、行政院甚至考試院,每到懲戒修法時就針對各種權限爭執不下,不管哪一個院贏了,人民都輸,懲戒法制十年四修,公務員保護愈來愈周全,被害人民始終都是配角。
檢察官是公益代表,捍衛公平正義,有所謂「捍衛公益型」。西方刑事訴訟普遍經歷了從「自訴」到「公訴」的轉變,檢察官逐漸成為國家利益的代言人。我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濫權追訴處罰罪,「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另有「媒體作秀型」、「政客打手型」及「公器私用型」等,為非作歹,檢察官的究責機制,有強化之必要。因而健全檢察制度、杜絕檢察官濫權起訴、防止司法資源浪費,為國人企盼「司法改革」的一部分,應予重視。
稅務行政救濟制度形同虛設,人民蒙受冤屈難以平反,且稅吏可一再重核,官司沒完沒了。國稅局開出的「萬年稅單」就是始作俑者,讓百姓陷於痛苦之深淵,永世不得超生。政府應該好好檢討哪些事違法課稅的「冤案」,即刻撤銷違法稅單,而不是一味地「敗部復活」,追不到稅就一再延宕修法,禍延子孫。
人是自利且以自我為中心,貪腐犯罪是衡量利益與損害的結果,若有足夠的懲罰究責,人們可能會放棄犯罪,但若有鼓勵措施就會更促使貪腐行為。貪腐組織結構論指出:組織內的行為人會為了要求生存而取得組織的群體認同,而不得不接受貪腐同事的「分贓」,因而同流合污。「臺灣國稅局與行政執行署的獎勵金措施,就完全符合了貪腐理論的兩個標準論點。」他指出,臺灣財政部的稅務獎勵金、法務部執行署的執行績效獎勵金,都是為鼓勵這些公務員達成執行「績效」的措施,且沒有究責機制,是典型的以合法掩護違法集體貪腐的行為,況且兩者都有團體獎金,更是完全符合「貪腐組織結構論」的具體案例。
對台灣稅改抱著無限希望,以及稅災戶的自救聯盟,團結一起並凝聚共識,把人民的聲音喊出來,就如同凱道前乍現的冬陽,為這一群人帶來了無限的希望與溫暖。成千上萬個受害者,誠心地期盼租稅人權保護委員會成立、及政府重視國際人權兩公約違反賦稅人權者的修法、更重要的是能建立「淘汰濫權違法的稅務人員」制度,督促政府重視賦稅人權,能澆熄逐漸燎原的稅災,唯有稅改才可救台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