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稅追追追》廢除復查與訴願法 消滅萬年不死的佛地魔稅單2

 

三、兩法交相賊,成就「萬年不死稅單」
人民對稅單不服,現存的基本程序是要先請稅務機關復查(稅捐稽徵法第35條),不服復查決定,才能提訴願(稅捐稽徵法第38條),不服訴願,才能提行政訴訟。如此繁瑣的程序,衍生了大問題,就是坊間盛傳的「萬年不死稅單」。長期以來,稅捐機關就是如此巧言詭辯,堅持說原處分沒有被行政法院撤銷,原處分還是有效,堅持還是要向人民課稅,因此成了萬年不死稅單的現象。很難理解,如此瞎的理由竟然在台灣國家課稅單位,能夠橫行無阻,司法不覺得被愚弄了嗎?還是被愚弄的只有被課稅的人民與荷包?

四、復查撤銷-「鬼打牆」
不管原處分、復查、甚至行政訴訟,指的都是同一件事,不管復查的結果是否與原處分相同,都應該覆蓋原處分的決定,正所謂「後令押前令」的概念,不管如何,原處分都應該消滅,僅剩最新、最終的復查結果而已,否則法律效果將無所適從。但是現行國稅局,竟是忍術幻影的概念,不管復查、訴願幾百遍,進入行政訴訟後,只要決議撤銷,都說只是撤銷復查,原處分不會被消滅,永遠存在!這是一種標準鬼打牆的邏輯,人民被誤開烏龍稅單,又遇到行政鬼打牆,猶如入阿鼻無間地獄,永無出期,當然永遠死路一條。

五、司法與行政交相賊,害死百姓
身為司法裁奪的行政法院,竟然也認同並接受稅務機關的這種荒謬的說法,甚至判決人民勝訴時,還幫著稅務機關,在撤銷主文裏將原處分旁括加註是復查處分。判官跟著被告起舞,混淆是非,助紂為虐,讓稅務單位更有恃無恐對外堅稱,行政法院只撤銷了復查處分,所以原處分還在,原處分還是有效。人民打了經年累月的行政訴訟,好不容易勝訴了,竟然還是回到原點,稅單萬年不死的現象,讓台灣的稅務救濟制度簡直是國際荒謬笑話!

六、廢除復查與訴願法,落實轉型正義
自然人與法人都是單一人或團體,不會因為改了名字就變成兩個人或兩個團體,稅務機關針對一事件開出的稅單也一樣,只能有一種處分效力,不可能因為換了名稱是原處分或復查處分,就變成兩張稅單。所以國稅局與行政法院這種瞎扯詭辯的說法,在邏輯上根本狗屁不通。

訴願法是早在民國19年的威權時期就訂定的法規,裡面許多條文早已不合時宜。而就人性而言,要自己承認錯誤,又可能會面對懲處,本來就是很難做到的,而復查與訴願的存在,等於就是要行政機關自己承認錯誤,實際上根本很難落實。

因此,台灣要真正落實成為民主國家,廢除復查制度及訴願法,讓錯誤行政可直接進入行政訴訟裁決,可謂是落實轉型正義相當關鍵的方法,同時也可直接消滅萬年不死的佛地魔稅單於無形,廣大民怨自然可以消退,睿智的政府何樂而不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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