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依行政程序法117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實國稅局自行就能依法直接撤銷太極門的所有違法稅單,但國稅局卻死也不肯撤銷,並稱說81年度的稅單已經確定,必須執行。
主要是因為一旦撤銷,就代表國稅局開單有誤,之前因而請領的巨額獎金就必須繳回,且可能還會被究責,所以前述5個年度的稅單國稅局堅持不依法撤銷,而是技巧性地將開單金額改成「0」,表示他們沒有錯誤,還是需要開稅單,只是稅額剛好是「零」而已。這是違法官員掩耳盜鈴的自圓其說?開五張金額為「0」元的稅單,有意義嗎?只是更凸顯台灣稅制的荒繆與迂腐罷了!
國稅局不僅不將81年度的稅單撤銷,也不肯撤回執行,而行政執行署在進行強制執行期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兩度主動發函給國稅局及行政執行署,提醒他們,對同一事實應做相同的處理,且依稅捐稽徵法第40條若移送強制執行不當者,國稅局得撤回執行;若已在執行中者,應即停止執行;而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第3項,行政執行署也得依職權停止執行,但他們卻都不理,依然違法強行拍賣民產,更違反程序提早讓台北及台中國稅局共同承受,知法與執法者竟再再違法,令人髮指。
而且行政執行署發給國稅局的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罕見出現關鍵的「附記事項」,記載「嗣後如經法院判決確定拍賣無效或拍賣撤銷,判決命令返還時,本件權利移轉證書即失其效力,本分署得命共同承受的移送機關撤銷,並通知地政機關登記其事由。」明顯知道該執行有問題,國立中正大學特聘教授黃俊杰表示,在執行程序後的權利移轉過程,很罕見會有這種附記事項。可見新竹分署可能希望利用這種方式,事先為自己的違法拍賣罪行脫罪,這根本就是昭告天下「此地無銀三百兩」嘛!
由前述法條可知,國稅局依法可「撤回執行」及「聲請停止執行」,行政執行署依法可「依職權停止執行」,但他們都不依法行政,還是強行違法拍賣,主要是因為長年稅捐單位與行政執行署違法開單與執行,皆無懲處,更有績效獎金利誘,因此依法早就逾期不能拍賣的案件,卻火速強行違法拍賣,為的就是豐厚的稅務獎金及執行獎金。
我國目前無法源依據的稅務獎勵金及執行獎金真的早該廢止了,因為已經造成太多太多的稅務冤案,更傷害了人民對法律的信任。期許總統府與立法院的新政府能有新氣象,落實修正各種戕害人權的法律,廢除近條的解釋函令、廢除獎金制度,讓司法與稅制走回正軌,真正能給人民公平正義,保障基本人權與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