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3條第3項規定:「主管機關所發布之行政規則及解釋函令,僅得解釋法律原意、規範執行法律所必要之技術性、細節性事項,不得增加法律所未明定之納稅義務或減免稅捐。」為貫徹憲法第19條「稅捐法定主義」,藉以保障人民可在透明、安定之稅捐環境中,從事獨立自主經濟活動,及確保人民法律生活秩序安定性與預測可能性;同法第9條第3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四年檢視解釋函令有無違反法律之規定、意旨,或增加法律所無之納稅義務,並得委託外部研究單位辦理。」
稅務機關這些多如牛毛之解釋函令,及不當之課稅命令,造成擾民事件處處可見;往往因與稅務機關、行政救濟、法院間來來往往就要好幾年,怕事情尚未解決都已心力交瘁,或死、或病、或家破人亡等,無法抵抗只好妥協了,任由稅務機關的宰割,有夠可憐吧!財政部若只為維護本身的課稅權,卻無視於嚴苛的課稅命令已超越母法,怨聲載道民怨四起,殊不知苛稅猛於虎,稅務機關該好好檢討其不當之處了!
政府怎可用惡法侵佔人民財產呢?憲法第15條明白指出: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亦即自己計算錯誤多繳稅,不管多久以後,只要發現錯誤本就應歸還給人民,那有5年、10年才能歸還的問題,這本是人民的基本人權,政府利用此惡法侵佔人民財產,就是違憲,這樣的惡法請立法院修對了再通過,若是照財政部版本通過,那實在是不應該,有虧人民託付。難不成,前財政部長許虞哲所言:「要講人權就不用課稅了」是真的,但是人民會認為要講人權,稅會課少了,獎金也會變少了,再者,稅課少了,財稅官員不是會從修改稅制來加稅,若是從不侵害人權的原則下修改稅制,不會製造稅災戶,人民是不會強烈反對的。
台灣堪稱是民主法治國家,國際人權兩公約是政府在98年5月批准,同年的國際人權日當日開始實施,希望台灣人權能跟上世界腳步!沒錯,台灣人能夠自由的經營工商,一般百姓也能自由進出國門,但是,一旦被懷疑有罪,即等同犯罪,一直到法官作出三審無罪的判決才還自由身,但往往十年、二十年、更有三十年的黃金歲月過去了;台灣百姓個性過於溫順,大部份百姓不管政府對錯,都是配合去做,但是有些實在是沒辦法配合,就被列管了!
109年,行政執行署宣佈共有1431萬件欠費欠稅案將被強制執行,在其它國家可能是一件大事,一定在臉書世界傳翻了,但台灣的人民只希望政府官員知道自己錯了,把很多不合理的冤、錯、假案子主動撤了,一個民主國家不外乎希望百姓遵守法律、官員遵守人權,人民與政府互相尊重,這樣台灣就是一個美好的國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