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稅追追追》法條千萬條救命沒半條 稅官拿著廢棄的條款給法官作錯誤的判決

 

台灣的法稅人權有進步嗎?雖有制定了《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可以保護納稅人,但是稅官們的人權觀念則根本沒有進步,是要將所有的財稅官員重新教育呢?還是全部的財稅官員打掉重練?這麼大的改革動作,政府敢做嗎?看樣是不敢!就像是大有問題的九千多條的解釋函令至今仍拿來玩弄百姓,甚至拿著廢棄的條款給法官作錯誤的判決,正所謂「法條千萬條救命沒半條」。又如《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立意良好,做起來根本沒有那回事,其中執法的關鍵人馝,納保官不是保護納稅者權利的納保官,稅務專業法官不是真正稅務專業的法官,請問各位高高在上的官員們,這擺明的作法不是要坑死百姓嗎!打掉重練吧!

最大侵害人權的以司法、稅法為最,依據民調顯示,人民對司法約有八成的不滿意,稅法呢,恐怕是百分之百的不滿意,因為這麼多年來,台灣稅收年年不斷的調升稅收目標後,仍然是可以年年超徵稅收千億左右;依據法務部統計,109年欠稅欠費強制執行案計1431萬件,這其中不管是欠費或是欠稅都是很嚇人的;稅務的行政訴訟案件,百姓敗訴率94%,而勝訴的還可能被國稅局再重開稅單,這要人民如何滿意不是稅改的減稅!

政府簽署了國際人權兩公約後,在總統府設了「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也未發揮實質功效,深覺遺憾!所謂事在人為,國家並未賦予實權懲處侵害人權的公務員,也未對公務人員施予完整的人權教育,或許法官、檢察官等讀過人權兩公約,但仍沒有人權觀,如何能為百姓爭取人權,在所有法官的判決文中也絕少提到人權,只有桃園地方法院行政庭的判決文中提到人權有0.0079%的比率最多。

在台灣司法人權、賦稅人權被剝奪甚深,主要是執法者從未將人權放在心中,例如欠稅者已被處分「凍結財產」,再處分「限制出境」實是多此一舉,也沒有增加多少稅收,反而落人「戕害人權」之口實,這又豈是虛設「人權委員會」所能修法改善的。

台灣於98年將國際人權兩公約國內法化,象徵我國民主邁入人權保障的重要里程碑。14年後的今天,5月中進行第三次兩公約國際審查,三度應邀來台審查兩公約國家報告的國際人權專家Virginia Bonoan-dandan說到,每次來台都會問官員對《世界人權宣言》的看法,但得到的回覆都是不知道、沒聽過、沒意見云云,讓她很失望。她認為人權不需要法律知識就可以理解,也就是待人如待己,就是愛。

桃園市議員梁為超認為,聯合國成立的宗旨是為全世界帶來人權與和平,台灣要與國際接軌,政府要維護正義,提升人權保障,就必須要符合國際人權兩公約,才能讓台灣成為一座更堅實的民主燈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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