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遭受不公不義 能透過法律制度平反

2025/12/11    文/林唐/經理

檢察官的執法本質是打擊犯罪、維護正義、保障人民安全,絕不是抱持著「寧可錯殺一百,不可放過一人」的心態。是不是檢察官辦案時,經常違背固有的道德良知,因此要立「檢察官法」。其實無形的規範往往凌駕於有形的條文之上,探其根源,是檢察官的道德、公民、人權、生命教育到底尊重了多少?嚴防執法人員「玩法」、「弄權」,監察院認為檢察官對於貪污案件之偵查、限制出境、起訴等,攸關被告公務員聲譽,在辦理重大貪污案件時,應該以更謹慎的態度、遵循證據嚴謹及偵查不公開原則,以保障民眾權益。

很多的司法案件在檢察官偵辦之始到起訴,是百姓司法人權被凌虐之時,起訴之後又是另一惡夢的開始,恐有近一半被告經十數年人生虛耗,結果獲判無罪,這浪費多少國家的司法資源,被戕害的人權無以書表。政府的人權白皮書,建立不適任檢察官淘汰機制,一直遲遲未有作法,希望能搭上「法官法」的便車,對人權有更多的保障!反觀日本檢察官起訴的定罪率幾乎達百分之百,其用心、專業與守法,及人權的保障,值得台灣借鏡。俗語說「一世為官 九世牛」,公務人員更應奉公守法,而非濫用職權、戕害正義,徒令百姓不信任司法。

「法律上的公平正義不只是最高法院牆上的標語,或許還是最鼓舞人心的理想。」路易斯·鮑威爾大法官(Lewis F. Powell, Jr.),闡述以法律實現公平正義,是人民對於執法人員的期待。對多數人而言,踏進法院絕對不是件開心的事,而是希望面對社會上的紛擾與問題,能透過法院的判決,實現心中所認為的公平正義,作為具指標意義的最高法院更是如此。後段法律制度存在的目的之一,應該使正義的本質和可利用性相同,並不受經濟地位的影響。白話來說,鮑威爾大法官認為,法律制度的設計,應使每個人在面對不公不義時, 都有透過法律制度為自己平反的機會,而非僅屬於有錢人的特權。

真理大學法律學系系主任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吳景欽教授以日本司法史上最具爭議的冤獄案件—袴田巖案為例,該案不僅震撼日本社會,也引發大眾對司法制度與冤獄賠償機制的深刻反思。案件始於1966年,靜岡縣一間味噌工廠發生震驚社會的滅門血案,老闆一家四口遇害,現場疑遭縱火滅證。警方在龐大壓力與高額懸賞下,鎖定前員工袴田巖。儘管袴田最初否認,卻在羈押期間遭嚴刑逼供後自白。因缺乏直接物證,案情陷入膠著,警方一年後卻在味噌槽中「發現」五件血衣,成為定罪關鍵。袴田於1968年被判死刑,遭囚48年,創下全球最長冤獄紀錄。連當時一審審判長熊本典道法官都堅信袴田無辜,主張無罪,但意見遭多數否決,最終因良心不安而辭職。2014年,法院批准再審,袴田暫時獲釋;檢方抗告上訴延宕七年,直到2023年東京高等法院確定再審,2024年最終判決無罪。袴田現年89歲,獲得數億日圓補償,也創下日本史上最高刑事補償金額紀錄。然而要問的是,這遲來的正義還算是正義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