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稅追追追》稅災戶控訴國稅局濫開稅單 找納保官陳情稅金反而翻 3

 

106年底三弟收到一張以查稅名義的公文,會面時開口說將對兩個哥哥提出七千多萬元的稅單,為求紛爭解決,1/8委託會計師(稅務中介人員曾是台北市國稅局法務科及審查一科審查員)出面協助處裡,會計師與課長第一次協商為贈與稅1,800萬元,但後來稅務員改口要求我們依照他們勾選的所得總額49,815,000元 (稅金加計利息共約2,000萬)自己開單補繳稅,但無人能保證結案。

我們提供以抵價地當成本之法院判例,之後卻說長官有長官的辦稅考量,沒辦法援引判決,問我們是否願意用補償費當作成本去協商,但我們覺得不公平。因此萌生尋求納保法與納保官的協助,並於5/2向納保官申請溝通、遞送陳情書,同時告知並傳送副本給承辦人,但承辦人與股長得知後立即拒不提供金流攜回以供核對,旋即在5/7發出核定通知書,未依事實與證據而開出巨額稅單(核定其他所得總額為166,082,432,稅金共約6,460萬),納保官形同自我閹割,如作壁上觀,毫無可用之餘地。

浮報濫開及使用不實之事項損害他人,國稅局不依據事實,恣意在99年度核定稅額通知書上,將大哥核定其他所得總額為83,041,216元,二哥(民國99年6月22日過世)核定其他所得總額為83,041,216元,兩人合計為166,082,432元,但是三弟在99年度帳上現金餘額僅減少90,285,000元,簡單的加減法,立刻戳破國稅局浮報濫開的烏龍稅單,用不實之事項開出稅單損害他人!

依據錄音檔,稅務員:對提高成本沒有幫助的時候,是不是在收入面去證明,收入就是沒有給到這麼多…;半年內,針對收入部分不斷的進行協商。因此稅務員很清楚知道金額絕非166,082,432元。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11-3條(第一章之一納稅義務人權利之保護)財政部依本法或稅法所發布之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不得增加或減免納稅義務人法定之納稅義務。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213條【偽造文書印文罪】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依據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所謂「收募」,係指收取及徵募而言)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違法徵收罪】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未遂犯罰之。再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130條: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大家都知道,制定法律的目的是要保護百姓的,結果發現,各個大大小小的法是保護那些懂法的人,而許百姓不懂法,有可能會被侵犯生命權、財產權,甚至自由權。財政部為有效獎勵對稅務工作有功之機關及人員,激勵其士氣,提高稅務行政效率,特訂定《財政部核發稅務獎勵金作業要點》。可是卻沒有訂定稅官濫開稅單之懲處辦法,加上給百姓行政救濟的的辦法幾乎無效,以致於違法稅單滿天飛,稅災戶更一直快速的增加,此一異象已獲得全球人權專家、宗教自由等專家學者的關注,台灣要真正贏得國際的尊重,應儘速解決日益增加的人權迫害案件,才能獲得國際社會真情相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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