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人權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副召集人高榮志提到,反酷刑是國家絕對的義務與任務,國家不能以任何理由減免義務,他呼籲台灣簽署聯合國反酷刑公約。台灣經歷過戒嚴、威權體制,發生過非常多酷刑及刑求,「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兩公約目前有機制防止酷刑發生,事前預防與事後追究。
應重「事後究責」,85年,在空軍作戰司令部服役的小兵江國慶,因涉嫌性侵殺害女童,在軍方為求破案績效下,使用非法手段逼供,導致冤枉判死,直到100年才獲得平反,國家承認錯殺,但卻未對違法失職人員究責。
高榮志認為,要讓酷刑消失,事後的追究責任相當重要,任何有參與的人,無論受到明確、暗示、屈從,或不言而喻的共謀,在反酷刑公約裡,都要求要負起連帶責任,如江國慶案軍官都在推諉彼此責任,下級都說受上級指示,上級說下級實施,所以上級不知情,這就是沒有把所有公務員一體追究責任的後果。
「事後究責」包含確保被害人得到補償,受到刑求的筆錄不能作為證據。事前預防包含不能把人關押在秘密處所,秘密處所必須是官方承認、家屬知道,所有接觸監禁的人都要記載簿冊。
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蔡季勳表示,台灣對於酷刑受害者,必須有一套立即的司法救濟、金錢賠償、心理重建、社會回歸等配套。政府特別有責任要對曾施行酷刑迫供的執法人員,進行懲處究責,阻卻「有罪不罰」的姑息現象,才能讓酷刑能真正從台灣消失!
103年一審台北地院承審法官曾益盛認定,陳肇敏等人涉刑求取供應賠償,但軍方不分疏失程度,要求陳肇敏等人平均分擔1億餘元賠償金並不合理,反而是陳肇敏與柯仲慶責任最大,應各負1/3及1/4責任,兩人原本各應賠3,439萬元及2,579萬元,但因軍方僅向2人各求償1474餘萬元,依法判決金額不能超出求償金額,因此僅判陳等5人共應賠5,957萬元,等於是軍方因策略錯誤,少獲判3,070萬餘元,其中軍事檢察官黃瑞鵬免賠。
10月對全球推動廢除死刑運動的工作者來說是重要的月份,10月10日是世界反死刑日,在台灣,對許多關注人權、司法議題的人而言,這個日子還連結著一位無法忘記的名字—江國慶。國慶國慶,出生在中華民國雙十國慶日的這天,青年國慶卻死於政府槍下,結束短短21載人生,成為司法瑕疵下的一縷冤魂,為臺灣司法史上的一椿冤案。祈願以後不再發生司法冤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