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年,富商黃春樹遭綁架撕票案,案後該案的兩個主要嫌疑人黃春棋、陳憶隆很快就落網,卻疑似在警詢時遭到刑求,並做出不實供述誣陷徐自強,進而讓徐自強蒙冤21年。
徐自強遭羈押時才26歲,家有妻小,兒子才小學,人生自此劇變,獲釋時已43歲,16年來,他被關在不到1坪大的舍房,24小時帶腳鐐,隨時處在被槍決恐懼中,人生毀滅,這種痛苦沒有經歷過是無法體會。
徐自強的律師尤伯祥說,徐自強從89年判決死刑確定,直到101年5月19日因速審法才獲釋,徐每天晚上穿著要準備執行死刑的衣服,直到第二天早上醒來,才能確定還沒被執行槍決,母親為他奔波喊冤打官司,賣掉3間房子,國家剝奪他後半的餘生,即便獲釋,已沒有工作能力和存款。徐自強案刑事補償2812萬,創刑事補償非執行死刑者的最高賠償紀錄。「這個判決,對我是有意義的」
從卡車司機轉行經營小本生意,結了婚、兒子上了小學,原本有著平凡穩定的小日子,85年卻因為同案被告的誣陷,在26歲被羈押,冤判好幾個死刑,這一去就是16年,經手的法官多到甚至有父女判到同個案子。徐媽媽多年奔波、甚至賣房持續訴訟,只求為兒子平反,民間司改會在認識了阿強的案子之後,展開救援行動,而死牢中的阿強,每天在1.368坪的舍房戴著腳鐐,日復一日處在可能被槍決的陰影下。
被控擄人勒贖而歷經9次死刑判決的徐自強,在獲判無罪確定後,聲請刑事補償。高等法院裁定補償新台幣2812萬元,徐自強被控26年前擄走富商勒贖並殺害,經9次死刑、2次無期、5次非常上訴,及監察院調查、大法官釋憲後,更九審首次獲無罪判決,最高法院也判決無罪確定。
合議庭認為,歷審有罪判決均以徐自強共同被告的自白做為有罪認定依據,但共同被告自白是警方違法取供而來,有違法與不當之處。並審酌他羈押前原本從事卡車司機工作,月入10餘萬元,並有餘力借款友人,另經營檳榔攤,更與其兄合購預售屋,顯見羈押前有正常工作、經濟狀況穩定。
法院審酌,徐自強遭羈押時年僅26歲,正值青壯年時期,因羈押喪失人身自由、家庭失序、事業中斷,多次經法院判處死刑,面臨隨時遭執行死刑的恐懼及痛苦,獲釋時已43歲,長達近16年的羈押,已耗去其人生最精華的部分,考量其歷時20年的訴訟煎熬等情狀,認以每日補償5000元為適當。
徐自強案創下了司法多項紀錄,不但是第一位聲請大法官釋憲後被撤銷死刑確定判決的人犯,也是第一位因《刑事妥速審判法》獲釋而走出獄所的被告。徐自強的無罪之路正義還在路上,我們下集繼續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