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07/27 文/林給給/協理
太極門氣功養生學會民國55年成立,為中華武術總會、中華氣功協會、中華民國道教會、台北市道教會的團體會員。全國數十萬個國術、氣功、武術團體及宗教團體,從無因收受弟子贈與敬師禮而遭課稅,此乃民間傳統習俗,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7款屬免稅所得。太極門除了刑案所衍生80-85年6個年度的遭侯寬仁檢察官濫權起訴,捏造不實金額並移送國稅局的違法課稅之外,自55年至79年及自86年至今,均無被課稅問題。國稅局依據經刑事法院、監察院、及冤獄賠償法庭認定為不實、無效的起訴書資料違法課稅,還將此不實、違法的稅單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拍賣人民財產,已經不是「執行名義有誤」的問題,而是本質上的錯誤,嚴重違法!
國稅局多起非據實的濫權強課稅,未見反省改進,無視百姓的賦稅人權;連稅單的追訴時效也是5年再5年的延後,加上行政法院裏人民的勝訴率僅1.6%,看不出國稅局給人民的活路在那裏,台灣賦稅人權在那兒?看樣子國稅局違法濫權追稅,不管對錯,老百姓被逼瘋了!沒錯,台灣人能夠自由的經營工商,一般百姓也能自由進出國門,但是,一旦被懷疑有罪,即等同犯罪,一直到法官作出三審無罪的判決才還自由身,但往往十年、二十年、更有三十年的黃金歲月過去了;尤有甚者,人民只要被國稅局盯上了,就有逃漏稅的嫌疑,就會開出稅金加論倍的罰金的稅單給你,認罪、協商、繳稅就沒事了;不服氣就訴願、上行政法院,恐怕也是十年、二十年的青春歲月賠進去了。
德國聯邦財務法院院長Prof. Rudolf Mellinghoff曾分享德國財稅法院制度,該院不僅是審理案件還要發揮納稅義務人權利保護的功能,確保納稅義務人不會因為稅務機關錯誤解釋稅法,而讓納稅人權利受到侵害;當納稅義務人訴訟之聲明有理由,亦即系爭稅捐行政處分具有違法事由並損害納稅義務人之權利,財稅法院原則上應撤銷該稅捐行政處分及前置程序之裁決;財稅法院關於撤銷處分之法律上判斷對稅務機關有拘束效力。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教授暨法律學院院長吳志光表示,太極門案令人覺得過程非常複雜,但又很好理解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同樣的案件事實,同樣的當事人,為什麼法院的判決會不一樣?這個案子是判無罪,所認定的事實僅有一個年度在整個行政法院裁判卻做出不同的認定,同樣是行政法院,為什麼不同年度會有這麼大的一個區隔?儘管法院會強調事實認定每個案子還是不同的,但是問題是在同一當事人、同一事實,很難想像80、82、83、84年的敬師禮,跟81年的內涵意義有天差地別,而且出現在同一個審級的法院。吳志光很感慨,初一十五月亮不一樣,這就是太極門案的一個核心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