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些問題輻射而出,就勢必得要觸及更為龐雜的制度面、觀念化問題:法官和檢察官的淘汰機制、訴訟進行方式、以及檢察官上訴制度的違憲性等等問題。
相對於此案的鮮明案例,是馬英九特別費的案件,馬案於六個月內一審無罪判決。「迅速審判」是人民的基本人權,是「司法為民」的核心價值、是司法體系該有的積極作為;可是,兩相對照,重大矚目的案件能速審,小百姓的官司卻是訴訟之途無窮無盡。迅速審判是不為,而非不能呀!
固然,一銀押匯弊案最後判決無罪定讞,部分原因是公務員圖利罪已修改;更重要的是,最高法院合議庭認為,本案纏訟近三十年,被告已受相當折磨,案件沒有發回的實益,故維持更十二審無罪判決。
最高法院承認,「本案纏訟近三十年,被告已受相當折磨」。既是如此,則人民不得不問:審判體系難道必須深刻體悟到人民遭受司法折磨,才有定讞判決的基礎與道德勇氣?司法當局難道不知道:對當事人來說,司法冤抑即便只有一天,就已經是磨難與痛苦,更遑論是歷經長達28年多的審判!
一銀押匯弊案裡的三名老人,在法庭裡流浪了28年,終於可以安心的回家了。可是,還有多少人,正在各個法院裡流浪?三名老人把半生青春獻祭給台灣的司法,司法還要多少的祭品?
另一幕也讓人無奈,三名老者流浪法庭顯得老練,他們毫不生澀地立定於堂前;在法庭裡,站該站在哪個位置、坐該坐在哪個席位,他們都了然於胸。因為,此案自民國68年二月二十八日案發,從隔年第一審判決後起算,到民國94年十月五日開庭的這天,官司已經打了將近二十六年,他們三分之一的人生消磨在法庭裡,法院幾乎成了他們另外的一個家,冷冰冰的家,一個沒有親人的家。
就這個個案而言,除了這次最高法院的五位法官和更十二審的三位高院法官外,所有其他處理本案近百位的法官和起訴檢察官可有任何的遺憾嗎?而司法院和檢察體系的長官又該如何當機立斷的採取措施防止類似狀況呢?人民需要答案!
我國國家對人民的賠償責任問題。在我國,要求國家賠償人民的損害一直不是件容易的事,不要說造成損害的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亦然;如果損害是因為司法機關作為不當,就更不用提了冤獄賠償法正是在這樣一種「風氣」之下,不但無故被羈押的刑事被告難以求償,法官及檢察官也會在「反正國家沒有責任」的僥倖心態下,不願意正視濫行羈押的問題。
流浪法庭30年的案子是如此,而司改會在五月份所做司法民怨網路民調中,「法官判錯不會被處罰,也不用賠償冤獄受害者」這一項的票數占了16.4%,為司法民怨中的第二名,更突顯了這個狀況。正如一位陳情人的投訴,他憤憤不平的問:「為什麼法官檢察官亂判造成我的損害,卻不用負責??」具有強大公權力的執法者們,請問你們該如何回答這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