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成虎,遭朋友陷害,27歲入監,無期徒刑三審定讞,無辜被關近七年,女兒認不出爸爸,老父母日夜奔波,他是冤獄受害人蕭明岳。你也許聽過他的故事,一名無辜的人被判有罪,義憤填膺嗎?有天受害者會不會是自己?這樣的法律制度,你安心?
隔著看守所玻璃,拿起話筒,面對的是一個不斷拍打玻璃、不斷哭著的年輕人。
「我是冤枉的!我是冤枉的!一定要救我!」蕭明岳案是一件令人心痛的案件。
蕭明岳家住台中潭子,他是一個房仲,也是兩個女兒的年輕爸爸,與父母、妻子一家和樂融融住在一起。有一天,警察找上門,說他涉入一起販毒案,蕭完全莫名其妙,但警察要求到警局做筆錄,一頭霧水下卻還是轉頭對爸爸說:「我去去就回,未做虧心事,不會怎樣的。」27歲被人誣陷,一個從未有前科,家庭幸福,非常認真工作的房仲,僅因為真正的犯罪者供出「上手」以求減刑,牛頭不對馬嘴的供詞,竟成為定罪的「證據」。判了無期徒刑,兩個女兒都還不滿5歲的蕭明岳,司法竟這樣殘害無辜家庭。
原來是郭姓友人及其他同夥四人被控共同販毒,五個人在一審地方法院被判無期徒刑等重刑後,開始尋求「供出上手」的對象,以期獲得減刑的機會。因為依據毒品危害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供出上手可以獲得減刑,也就是說,假設我被查獲販賣毒品,只要我告訴警察,毒品的來源從何而來,依照本條的規定,就可以獲得減刑。
這則條文的立法意旨在於,毒品販賣危害社會甚巨,而販賣毒品又很難查獲,所以特別設立條文,鼓勵被抓的小販向警方供出上游,以便抓到隱藏背後的毒梟,從根遏止毒品的販賣跟氾濫。不過,立意雖然良善,卻也提供一個相當強大的誘因為了可以減刑,當毒販被抓到,極有可能胡亂指述、胡亂攀誣清白無辜之人,任意嫁禍他人。郭等五人趁坐囚車出來開庭時,五人商量決定,向法官說「蕭明岳是他們的上手」,最後選上他們的友人蕭明岳這個倒楣鬼。
萬萬沒想到檢方卻是依這些漏洞百出、牛頭不對馬嘴的「共同被告自白」起訴。蕭完全不敢置信,地院第一次開庭,甚至因此跟法官發生嚴重口角,直斥司法離譜,荒謬至極,法官則認為其態度惡劣,判處蕭明岳無期徒刑。上訴二審,蕭明岳仍大聲喊冤,而本來稱其為「上手」的五個人,在另案程序中,果然受到程度不等的減刑,然或許有些良心不安,因為沒想到蕭居然被判到無期,因此五人中有三人向法官坦承誣陷蕭明岳,做出偽證,沒想到法官卻將再審駁回!
台灣每年可以裁定再審,重新開啟審判程序的案件,不到十件。反觀德國,法院每年認為有判錯,裁定開啟再審的案件,高達近一千兩百件。司法裁定再審案件少到可怕,難道是司法的正確性,遠比德國法院高出甚多嗎?
法官,這可是一個年輕人的一生啊!何時,蕭明岳的女兒才能等到爸爸平安回家?強烈建議監委立即介入調查蕭明岳此案,才能揪出這些使用不正當手段偵查的司法人員。另外對於法官和檢察官的責任,是否要在刑法內設立更多規範,以避免恐龍法官和檢察官的出現,也是我們在立法制度上可以考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