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稅追追追》人民再怎麼講 國稅局也不會去聽人民的聲音

 

我們公司在新北市從事五金回收,民國103年被三重稽徵所調查相關營業稅,當時都備足資料給稽徵所的官員來看,然而在民國105年開始對公司整個大動作的一個所謂的補稅,那補稅的金額一罪一罰的情形下,高達新台幣六百多萬。

跟所配合的公司買貨,那也要取得相關的憑證,在民國103年買貨交易完成,到民國 105年才說沒有去繳所謂的5%營業稅,事後對公司進行稅收的部分,就把這5%收回去,然後再懲罰性的5%,變成等於是1加1原則在課稅;當初跟對方交易時,公司也已經把相關的營業稅,都已經都給對方簽結付清,銀貨兩訖。國稅局事後竟然可以跟公司要求再多收這一筆款項,感覺國稅局的意思就是,你們交易不行,事後用民事的方式去跟對方公司索討就好,對方的負責人也已經往生了,根本找不到這個人。

我們再怎麼講,再怎麼去爭取,國稅局也不會去聽我們的聲音,國稅局相關人員也說我們也很可憐,我們都是最後才知道5%沒有繳的,明明已經給了這一個所謂的銀貨兩訖的公司,為什麼最後徵收不到的情形下,卻是要另外一間跟他交易的公司,也就是我們公司來補繳稅收。

國稅局認定我們當初合作對象是一個彭先生跟張先生,但是現在彭先生已經過世了,張先生也避不見面了,國稅局就認定我們是跟張先生進行交易,張先生再請彭先生賣發票給我們,重點是我們做這些交易之前有所謂的交易確認簽收單,國稅局一概認定這一些都是假的,要強行對我們徵收這六百多萬的稅收。

當初公司很慘!在三重一個營業地,後來工廠到桃園租倉儲,之後三重營業地被趕到桃園做,必需搬去桃園,不可以在三重了,如果繼續在這邊做的話,就不核發票給我們公司。稅務人員可以用這麼惡劣的手法要把我們逼走,然後用這麼惡劣的方式,不給我們發票,那我們賣出去的東西沒有發票,說簡單一點,既然要我們的錢又不讓我們賺錢,要怎麼樣才能把這個案子解決呢?

最後我們妥協了,跟房東說要把這個營業登記地登記到現在租的這個房子,那二房東也幾經考慮之後,確定好了就遷過來;但是遷過來的時候,北區國稅局桃園稽徵處,也對我們的發票進行半年度的一個審核,每一期我們都要把我們的所有的進出項都要提供給國稅局看,才認可我們,我們都依照稅務人員怎麼說就怎麼做,再後來稅務人員也常常會一通電話打過來,你就先把錢繳一繳就好了,我們就不要再查下去了,為什麼最後我們的稅變成是國稅局說了算的方式來解決,而不是去探討稅務實務性呢?

難道是台灣的稅制是完整而且合理的,是稅官不依稅制作業,而是稅官說了算來徵收稅款,那這是一件很可怕的事啊!難怪已往生前財政部長許虞哲會說:「要講人權就不用課稅了」,更難怪前財政部長張盛和會說:「沒獎金不足以養廉」,因為沒獎金,稅單開不開沒差,績效好壞又如何?這才真的是養廉!但是有獎金的話,開愈多領愈多,又不會被罰。欺凌百姓沒人權又如何?真是養貪不養廉啊!這是人民要的民主法治人權的國家嗎?唯有把獎金制度廢了,讓我們的政府是一個養廉不養貪的國家,也讓台灣立即晉升有人權的國家,這不是很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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