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發生在台中看守所,那位收容人在入監前,曾與黃姓管理員在聚會上有一面之緣,算是相識。收容人入監後,有一天菸癮發作,他問黃姓管理員有沒有菸,黃男也有抽菸的習慣,於是拿出自己的一包七星菸送他。結果黃男一審被重判2年半;二審改判1年3個月,緩刑4年,但要繳25萬元罰金。黃男再上訴,卻被最高法院駁回。最後,時任檢察總長的江惠民也為他提起非常上訴,無奈依然被駁回。
黃姓管理員雖免去牢獄之災,卻從此失去了監獄管理員這份工作。他的辯護律師石宜琳表示,事發時黃男只差幾年就可退休,事後不只失業,「退休金也全部沒了,他已經60多歲,後來只好回嘉義,在海邊人家養殖蚵仔的地方幫忙,算是打零工。」
黃男借錢繳了25萬元罰金,認分離開監所,回老家打零工。倒是石宜琳看不下去,今年3月再幫他聲請一次非常上訴。「那包菸才85元,且菸是他自己送給收容人的,菸不是公家的。最重要的,沒有任何人的『法益』因此受到侵害,包括國家法益也沒被侵害,所以最多就是行政懲處而已,若這樣可成立貪汙圖利罪,等於法院擴張解釋,以後人民的自由、生命、財產,是不是也會因為主管機關的一句話,就被剝奪?」
有些人被判得冤,有些人則是小罪重判,例如目前占貪汙案件最大宗的「詐領」。前檢察總長江惠民解釋:「像詐領加班費,並不涉及濫用公權力,只是虛報,有的檢察官、法官會用普通詐欺罪,但有的就用貪汙罪,大家看法分歧。我們還遇過同一個案子有好幾個被告,有些被告繳回詐領款項、緩起訴金,就緩起訴,有些被告卻被認為貪汙。」
畸形的法律帶來畸形現象,若判貪汙,即使詐領幾千元加班費,刑度卻高達7年以上,頂多適用「5萬元以下可減刑」,但也只能減一半。為了避免不公平,江惠民卸任前最後一項重要政策,便是在搜集學界意見後,宣布往後公務員若詐領加班費、差旅費、值班費、休假補助這4類案件,檢方將一律以普通詐欺罪起訴。
江前檢察總長感嘆:「《貪污治罪條例》要辦的是大官大貪,像高官貪幾千萬元那種案子,辦起來大快人心,結果現在抓的都是最基層,好像有點劃錯重點。」他又說,《貪污治罪條例》是特別法,「時空背景不一樣,民國50幾年訂的,刑度很重,內容卻不明確。一個法律若不明確,就很難讓民眾遵守,且會導致有的法官判得很重、有的法官判得輕,對被告不公平,民眾也會懷疑是不是法官或檢察官收錢?對司法公信力的傷害很大。」
研究貪汙罪甚深的台大法律系許恒達教授表示:《貪污治罪條例》中的犯罪類型,幾乎都能在《刑法》中找到同樣類型,把《貪污治罪條例》廢除,回到《刑法》,再補上幾個缺口,就差不多了。
百姓不懂法律,但是慢慢的了解「人權」,比起國外,我國《貪污治罪條例》刑度特別高,戒嚴時期留下的惡法顯然在高喊保障人權、實踐國際人權兩公約的今天,人民非常期望政府即刻修改現今法律中的惡法,則必然會提升人民對司法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