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稅追追追》 國防部傾聽「蒙冤者」的聲音 軍中人權保障往前邁進一步

 

歷經十一年磨難,歷史改寫,國防部終於重新核定蘇詠盛「因公死亡」改卹。使軍中人權的保障,向前邁進了一步,值得喝采!

蘇詠盛案為台灣軍中人權事件之一,若非家屬、大法官、委員四處奔走,才讓此案露出一線曙光。也因促成行政程序法第128條修正,放寬「新證據」的範圍,只要能動搖原處分正確性的證據,都算新證據;國防部重新邀集專家學者針對蘇詠盛案進行研議後,會議上得到一致性結論,支持國防部依法重新作成處分。

蘇詠盛在服義務役期間,因軍中長官之犯罪行為,被凌虐致死。這件原因案件是洪仲丘案前一章,是不該發生之人間悲劇,是釋憲史上少有的案例,更是少數犯罪被害人相關釋憲案,怎不特別值得大法官關注?然則非常非常遺憾,本件未能獲得過半數大法官之支持受理。司法人非得等著被立法者打臉嗎?要以屬立法裁量作藉口拒絕自我改正嗎?司法為民只能這樣消極地被實踐嗎?

109年三月間,由黃虹霞提出,黃瑞明、詹森林、謝銘洋三位大法官加入的釋憲聲請案不受理不同意見書,為十年前陸軍上兵蘇詠盛的悲劇發聲:蘇案家屬在窮盡救濟途徑後,轉向大法官聲請釋憲,可惜仍被多數大法官拒於門外。黃虹霞等四位大法官的不平則鳴:為什麼「新證據」範圍這麼狹隘?為什麼刑事判決已認定蘇詠盛是被長官虐死,國防部卻無法重新認定死因?

我們發現「蘇詠盛案」這樣的轉折其實並不突兀,基於依法行政原則,縱使該案已有確定判決,但行政法院駁回原告之訴的判決類型,依法本就沒有拘束行政機關的效力。就如林紀東教授所指「否定說」即是,亦即,自此開創了「依法行政」這個詞彙的新意義,只要做得不對,相關行政機關就應該「依法自我改正」,這在行政程序法第117條及128條已有明文規定。

另一方面,認定蘇詠盛被凌虐致死的刑事判決,其訴訟過程所踐行的程序,相對而言都比行政程序嚴謹、慎重,國防部本就得依事後的刑事判決及相關證據重新改卹,只是行政機關基於慣習,才讓一個並不複雜的法律問題變得糾結難解,每個經手本案且對家屬寄予同情的公務員,即使私下曾直言「當初不要上訴就好了」,可惜未有足夠的信心挑戰既有的行為模式。

蘇詠盛案珍貴之處在於,其見證了我們的國家體制具有自我改正的能力:(司法機關)有個別判決及少數大法官願意堅信原則,勇於發聲、(立法機關)能傾聽民意,並積極修法、(行政機關)即使是普遍被認為相對保守的國防部,也能勇於更正自己見解,最終成就一個民主體制下自我修復的案例─權力分立既有制衡也能協力,不僅為家屬打開另一扇窗,更正面強化了「依法行政」這個詞彙的意義,只要做得不對,相關機關就應該依法自我改正。

雖然,我們沒能接住蘇詠盛的墜落,但終究還能給他一個公道,讓悲劇不再只是悲劇,也再次提醒我們,國家必須為人民而存在,更重要的是,代替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公僕,包括行政、立法及司法部門在內,都應該迎著蘇詠盛案喚來的陽光普照,讓每個陰鬱深處重見天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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