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稅追追追》退回溢繳房屋稅官司敗訴 大律師陳長文竟遭惡法凌遲

 

稅捐稽徵處搞烏龍,將知名律師陳長文的自用住宅錯課營業稅,15年下來共多繳16萬9千元,但稅捐稽徵處只願退最近這5年的差額,氣得陳大律師卯足全力親上火線打官司,但卻遭到敗訴命運,他自嘲這是愚公移山,而遭惡法凌遲,是在為教授法律贖罪!

名律師陳長文登記在太太名下的自用住宅,被台北市稅捐稽徵處錯依營業用課稅,以陳住處於80年七月起設有「裴康頓眼鏡公司」為由,從81年起將自用住宅1.2%的房屋稅率,調整為營業使用課徵3%房屋稅率,冤枉多繳房屋稅達15年。陳發現後,稅捐處只退回近五年的差額;他不服而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引據稅捐稽徵法等規定,判決陳長文敗訴。他不懂,「政府做錯事,為什麼不能主動認錯退款。」對法院判他敗訴,他非常失望,將提起上訴,必要時會聲請釋憲。

台北市稅捐處錯把陳長文自住的房屋稅,課成營業用稅率3%,而且錯了15年,溢繳約17萬,國稅局卻只肯退5年。陳長文提出訴願、行政訴訟,結果卻是敗訴。財政部在98年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第28條、俗稱「陳長文條款」,指出近1年全國共有6,822件溢繳稅捐案件,獲准退稅金額含利息約3.5億元。陳長文感慨地說,行政程序法明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他認為政府疏失造成的錯誤處分,原處分機關跟上級機關都有權撤銷,根本不用修法就可以解決。

陳長文十分不服,認為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稅捐機關知道自己違法多收稅款,除非對公益有重大危害,或無信賴保護必要等情形,否則應依職權撤銷,不能要人民承擔稅捐處的錯誤;如果行政機關不主動裁量,司法機關應加以審查。稅捐稽徵法第廿八條規定,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而有溢繳稅款的案件,和本案不同,請求權不只五年,而是一般的十五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表示,稅捐事務屬於大量行政,難以避免錯誤,對於錯誤的行政處分,當事人須在法定救濟期限內,透過複查、訴願、行政訴訟程序訴請救濟,若是錯過法定的救濟期限,之後若想再提起救濟,可以適用稅捐法第28條申請退稅,但只有5年時效。法官依過去最高行政法院的決議,認為陳長文的情形屬「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以外的其他原因,只有五年時效。法官判決認為,一般人沒有請求行政機關撤銷其違法處分的權利。

律師宋耀明指出,「他覺得他在做愚公移山的事,他說是對廣大陷身惡法凌遲的無罪的普羅眾生,替他們贖罪」,不能期待每個老百姓,應該早就發現稅被課錯了,若是一個老百姓不認識字,難道要一直這樣被欺負下去。陳長文沒有出面表達的看法,只透過簡訊述說無奈心情,簡訊中寫者「教法律的我要贖罪吧(對廣大身陷惡法+不爭氣的法律人,凌遲的無助普羅)哀!唉!」

最後面用了兩個不同的哀和唉,可以看出陳長文號稱是前10名優良納稅人,沒想到現在卻為自己的官司傷透腦筋。沒繳稅,要補繳,但多繳了,卻又退不回來,對照稅捐稽徵處牆壁上斗大的宣傳標語──「依法納稅是義務,合法節稅是權利,主動退稅是責任」,顯得有些諷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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