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稅真改革 良心救台灣 (175)-違法不會變合法 無效處分永遠無效

 

陳志龍教授公佈第一手證據,剖析太極門案為「假案整肅」、「假刑案」、「假稅案」的人權迫害案。
 

文化大學政治學系副教授、第五屆監察委員仉桂美強調,無效的行政處分不會因為時間的經過而變成有效。她分析太極門稅案,就垂直分工而言,國稅局由一個科長代行甚至決行,不經過上面的局處長,違反了分層負責決行的規範,顯然牴觸了無差別對待,違反平等原則。從水平分工而言,最大的問題是跨機關的越權行為,國稅局的業管機關不會是調查局,國稅局自己沒有調查,違反舉證原則、調查原則、經驗法則,怠於行使職權造成的重大錯誤,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11條,沒有溯及與否和追訴期問題,該行政處分就是自始無效。

前高雄國稅局簡任稽核黃坤光指出,太極門被檢察官及調查官以栽贓枉法手段,虛擬虛構收入31億餘元,一方面構陷為常業詐欺非法收入聲請法院沒收,再同額認定為合法補習班收入,移由國稅局依之核定為補習班所得,並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補徵及裁處罰鍰一倍,明顯的違反美、臺兩地的所得稅調查核定法律及程序。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11條之行政處分自始無效之規定。

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特聘教授黃俊杰談到,太極門當時(民國)80年到85年的稅務,是以補習班的其他收入當作稅捐債權債務成立的實體基礎。在76年時,憲法解釋第218號已經對推計課稅設定了憲法界限,如同現在的納保法一樣,必須有課稅基礎事實存在,如果基礎事實是不存在的,稅捐債務的成立會有重大的違法性。太極門案的課稅基礎事實,已經經過法院判決認定有問題,因此不能夠用推測的事實去課稅。而針對稽徵程序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從過去到現在都沒有變過的要求,就是要行政調查、要職權調查,但國稅局官員在開單過程中,都本於刑事調查為依據。這種程序跟實體的重大瑕疵,不會因為法院的判決確定、行政執行機關的執行終了而減輕它的違法性。它的違法是自始終局的無效,不會因為時間的經過而取得有效性。

真理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吳景欽指出,太極門案在刑事無罪確定後,仍遭稅務機關持續課稅,形成刑罰與稅罰併行的「一行為二罰」疑義,違反雙重訴追禁止與一事不再理原則。他批評起訴書竟成課稅依據,且行政訴訟以年度切割、反覆處分,造成判決矛盾與救濟困境,侵害訴訟權與審級利益,認為相關徵稅處分自始具有重大明顯瑕疵,應屬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