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稅真改革 良心救台灣(161)-守護憲法依法課稅原則 最高行大法庭114年度大字第1號保障納稅者權利

 

行政法院是國家依法行政的防線,以保障人民權益,確保國家行政權之合法行使為宗旨。

 

台灣是稅務爭訟最多的國家,動輒數倍的罰鍰更是民主國家的異數。稅捐徵收期間怎樣計算?避免財政部任意擴張解釋成為「七傷拳」,侵害人民財產權,中傷國家法治威信。根據立法院專題研究報告,台灣稅務爭訟占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訴訟比例44.79%,居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第一名。稅捐稽徵機關的濫稅行為,動輒影響人民的工作權、財產權甚至自由權;行政法院在稅務行政訴訟更需肩負違憲審查功能,保障憲法權利,而不是以維護政府機關權威或增加財稅收入為判決目標。今年6月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宣示114年度大字第1號裁定,關注徵收期間之計算並做成統一見解,彰顯對納稅者權利保護及程序正義的重視,樹立了憲法保障「依法課稅原則」的典範。

 

司法發揮正義天平  稅務訴訟應依據憲法原則

稅務訴訟涉及人民財產權,受憲法第15、16、19條明文保障,即國家課稅必經由法律授權,所謂「租稅法定主義」。針對稅捐徵收期間計算不同見解,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為統一法律見解,於114年6月4日宣示114年度大字第1號裁定,揭示「納稅義務人就本稅依法申請復查,及依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3分之1或提供相當擔保,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經判決確定後,於計算該稅款徵收期間時,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3項規定扣除同法第39條暫緩執行之期間,其扣除期間之末日應計算至行政法院判決確定時。」揚棄了財政部一貫以函釋規定,時效應扣除至判決後稽徵機關再填發繳款通知書的繳納期間屆滿後30日之主張。避免稅捐機關恣意解釋延長徵收期間,此有利於納稅義務人的裁定,受到學界及實務界的高度關注與肯定。

金石國際法律事務所林石猛律師認為大法庭採用租稅法定主義(國會保留)、例外規定解釋從嚴,完全契合「司法為民、保障民權」憲法意旨。回想他在民國75年年底初任檢察官時,學長就曾告知如法律規定不明確時,其利益應歸人民。因罪刑法定主義的適用結果,法律沒有規定或限制,就是人民的自由;租稅法定亦然。並強調基於憲法第23條所揭示的法律保留原則,若非基於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等要件,而以法律限制人民基本權利自由時,其留白的空間就是人民的自由;況且依憲法解釋之意旨,時效制度涉及公益如前述。蓋人民依量能課稅原則繳該繳的稅,有權利拒繳不該繳的稅或相關罰鍰,即是租稅正義與公益的實踐。

林石猛指出,向來大法官會議解釋,罪刑法定與租稅法定主義同屬憲法上國會保留之事項,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大字第4號裁定亦闡釋「稅捐稽徵屬干預行政性質」,而「納稅期間」係屬稅捐稽徵干預行政公權力行使之限制規範,基於同一法律上理由,本件裁定完全契合憲法的意旨與最高行政法院裁判前例之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