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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曾極力倡導的「清廉政府」全國上下期待的是不貪、不污、乾淨的清廉政府;其實,老百姓最為企盼的莫過於「一切為民」,而不是只會搶奪民財的惡官。行政程序法117條規定,行政機關發現處分有誤時,則賦與撤銷原處分的權責;希望,國稅局不要老是拿威權、不合時宜的惡法,來愚弄善良的老百姓了!還恐嚇老百姓若不繳稅的話,當心移送法院,被法官判凍結財產、限制出境、禁治產處分,最後財產還被拍賣一空,等到發現弄錯了,簡單一句「依法徵稅」、「依法退溢繳稅款五年」、「惡法亦法」。唉!可憐善良老百姓,任憑稅務官員宰割,在「惡法亦法」惡夢中輪迴!

依法納稅是國民應盡之義務,但是政府也應盡保護納稅人的權利。例如老百姓申訴的行政救濟案件來說,訴願委員會與國稅局立場相同;行政法院號稱「敗訴法院」,人民勝訴的機會更為渺茫了;若有少數百姓勝訴的案子,但判決書後頭加個「另為適法之處分」,就被國稅局拿著這點重開稅單,這個稅單就沒完沒了,現在再把五年修成十年,日後再修下去,那所有稅單都成了荼毒百姓的「違法稅單萬年不死」了。

立法院針對人民在稅務二十多年的懸案,卻無法終結,對國稅局質詢,國稅局仍堅持「依法行政」,視老百姓的人權為糞土。但不知其口口聲聲所謂的「依法」,是那個法?說穿了原來是早就被廢棄的財政部解釋函令,也就是「內規」;這個完全罔視庶民的稅務人權,根本就是違法的,然而國稅局用這種用早就廢棄不用的法令,來玩弄善良百姓的作法,實令百姓心驚膽跳、怨聲載道!

當法官的審判已達到顯然離譜烏龍、荒腔走板程度時,除了審級救濟之外,待案件定讞之後,司法院難道不能加強職務監督之責嗎?難道非得嚴重到出現侵害人權的冤案,或「司法膿瘡」都已崩裂(或幾近崩裂)了,才能究責嗎?更遑論實務上似乎也未曾有究責案例。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106年3月9日有一場記者會很勁爆,記者當場詢問法官為何不採用有利人民的證據?未料,林秋華法官自爆:「看了!看了,只是說,現在因為年紀大了!看了有時候會、會很快就忘掉。」這樣的回答讓在場的人瞠目結舌!法官敢公開說自己忘記有利人民證據,好霸道!這不是枉法裁判、恐龍判決,什麼才是枉法裁判、恐龍判決?

「浩鼎案」風暴係由於檢察官濫權追訴而來,被害人及其家屬受盡了「司法折磨」,人權受到嚴重侵害,而檢察官卻逍遙法外,未受到懲處或懲戒,相當不公平。台灣科技發展,賴國際專業人才踴躍回國貢獻所長、技術授權,當時前中央研究院院長翁啟惠被起訴之後,人才返國跟技轉案也跟著大幅減少,這對國家科技發展非常不利。希望從此案喚醒檢查官偵查案件,舉凡有利或不利於被告,均應予同等的注意,否則恐讓其他學者不敢返國貢獻。檢察官若扮演如鷹犬的角色,淪為政治打手是件令人悲痛之事;若代表公權力、社會公平正義的司法體制,一旦讓強權介入,就失去了其伸張正義的功能。

大家來看看台灣的稅政,不得不佩服台灣的稅政,其一是稅收年年超徵千億,編列稅收預算的官員是嚴重的不及格;其二是財政部用稅務獎勵金鼓勵稅官濫開稅單,就算是冤、錯、假稅單都在所不惜,以致稅災戶也是年年超增,百姓叫苦連天,總統都沒聽到,難怪每一位在任的總統的支持率都很低;其三更是離譜,行政訴訟百姓勝訴率非常低,只有6%而己,而且國稅局根本不理法院判決,就算人民勝訴,明年還是會重開稅單給你,回到原點再玩一次,也就是在台灣的稅務的行政救濟與司法救濟都無效,請問總統台灣的司法人權、賦稅人權何在?

日前張靜律師遭檢察官搜索並聲請羈押,表示臺灣的法治到現在還是處於不文明的地步;另外太極門案不解決影響臺灣的聲譽,這個案子拖得越久,對臺灣的傷害會越大!要知道台灣的民主享譽世界,也在其他的選項如最幸福的國家、最安全的國家都是名列前矛,相對的全世界的人民也會認為台灣是法治、文明、自由、人權的國家。太極門假案經歴27年,現況仍一直遭受司法迫害與稅務迫害的事實,這訊息一旦傳出國外,國際上一定炸開對台灣的人權迫害負面輿論!

「 司法猶如元年」,讓人感慨萬千, 國父如果地下有知,必會心痛不已。司法是公平正義的象徵,保障人民權利,如今卻讓人權倒退嚕,行政權過於擴張,就成為官員掠奪人權的特權,可憐老百姓當頭家的身分,完完全全被剝奪了。司法沉睡了一百多年,夠久了!養精蓄銳之後要快快覺醒,加快腳步迎頭趕上,不要讓恐龍法官、恐龍檢察官、恐龍稅官再繼續誤國,唯有司法人能自律、守法,人民的基本權利才會受尊重,不要讓百姓有要走無路,要退無步的無奈。

大家都知道,稅務單位違法課稅,造成擾民事件,往往因為要在稅務機關、行政救濟、法院間來來往往就要好幾年;恐怕事情尚未解決都已心力交瘁,或死、或病、或家破人亡等,無法抵抗只好妥協了,任由稅務機關的宰割,有夠可憐!政府應好好督導官員務實地執法,以服務百姓的角度去查緝違規事件,讓所有的百姓享受一個安和樂利的生活。而不是訂了許多本不該有的「獎金制度」,如查稅獎金、交通違規獎金、破案獎金等鼓勵執法人員是為了獎金才去查緝違規、違法。

監察院調查太極門案指出侯寬仁檢察官八大違法,認為檢察官嚴重侵害被告權益、函請法務部從嚴究責議處,但「法務部卻沒有處理」拖過了時效不了了之;監察院功能無法發揮,無疑是忽略百姓的人權,監察院是否能有效行使監察權,迫在眉睫。依據實際的調查案件顯示,監察院似乎無法責成法務部長官執行監察院所提的糾正案,往往花費長時間調查,提出糾正報告送至法務部後,結果是僅供參考,不必執行,監察院應繼續追蹤執行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