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法務部:追訴期怎麼算?

陳清雲/財務人員(中壢)

空軍士兵江國慶錯殺案,犯罪的惡官沒事,不僅沒有天理,更可笑的是台北地檢署不起訴的說法是,被告陳肇敏等人目的是為求破案立功,無殺人犯意,與江國慶之死無因果關係。試問為求立功就可以不擇手段,酷刑逼供嗎?為求立功就可以沒有查明證據,案發短短不到一年就迅速槍殺江國慶?
高檢署要求北檢應調查是否有殺人、濫權追訴致死及私刑拘禁致死情形,最後的理由竟是已逾追訴期。這又是惡官藉口依法行政,不管人民死活最佳例證。多年來江家到處陳情奔走,說追訴期已過,讓人質疑,追訴期怎麼算?媒體報導無期徒刑與十年徒刑的追訴權時效是卅年,而追訴權時效於犯罪成立時起算,何來追訴期已過?
這群當初犯下錯誤的官員,可能因責任未定或當事人脫產,讓這筆我國史上最高,上億元冤賠追償不到,最後又是納稅人買單。政府漠視人民有冤不能伸,難怪法務部走廊監視器,連續3天錄到不明白影,四處飄浮移動,也許是有冤不能伸的孤魂,台灣有太多的冤案沒有伸張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