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心善(公務員)
6月14日報載李復甸、葉耀鵬等監委認為,檢察官諭令被告限制住居或限制出境,此舉違憲違法,同時監察院13日通過此案,並要求司法院、法務部應修法,改成「經法院審理」始能「限制住居或限制出境」,以落實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憲法第10條「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法務部陳守煌政務次長表示,刑訴法規定檢察官有限制住居的處分權,是刑訴制度對法官、檢察官權力分配的設計,不涉及違憲。且依憲法第23條,對妨害社會秩序、違反公共利益者,法律可適當限縮人民自由。
本案係監察院監督行政、司法等機構之職責,檢察官依惡法執行並侵犯人權,已不具正當性及合法性,修法迫在眉睫稍,而陳次長守煌自由心證的言論,更是侵犯人權不自知!
有關「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二公約第12條之第一、二項明定,不能「限制住居或限制出境」,但若以「保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衛生或風化、或他人權利與自由所必要,且與本公約所確認之其他權利不牴觸之限制。」不在此限,此悠關人權,政府機關行政法規、命令、辦事細則等,更應該修法並正面表列,讓公務人員依法執行,放任公務人員執行不合法的惡法侵犯人權,實在不可原諒。
二公約於98年12月10日正式施行,政府機關應二年內(100年12月09日)完成修法,筆者近日發現行政程序法、稅捐稽徵法、財政部各國稅局辦事細則等並沒有依法執行修法,如此,放任公務人員繼續違法地執行惡法並侵犯人權。
不禁想起100年12月7日國際人權日前夕,台灣第一本「建國百年台灣賦稅人權白皮書」發表時,有位葉先生現身說明,他台大畢業後出國工作,2001年響應政府政策,回台貢獻所學,當時以技術入股,相關單位都同意,經濟部也核准在案,但當他賣掉股票後,才是一連串惡夢的開始,竟被當作薪資所得加以課稅,他只能循行政救濟,如今他銀行錢都被國稅局拿走,股票給執行處鑑價四百多萬,卻還不能抵稅,葉先生被限制出境,家人在美國,妻子因此跟他離婚,一個家從此破碎而無法團員。
古語「天作孽 猶可違 自作孽 不可活」,天災地變不斷,只是個梅雨就讓7人往生,16日一天地震43次,人民嚇的不敢睡,種種異象,顯得人們微乎其微,公僕啊!不要作孽啊!應該思考如何做才是正道!